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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莫非定律還是櫃檯惡意?

發表:正反修羅 2013-04-02 14:43:18 閱覽數:19956 (IP:  ) T 3868_R 0 引 用
我家主席去7-11繳2月份台中房子的電費,平常都是在家裡旁邊那一家。

就這麼一次順道在別家7-11,以為人家會跟我家旁邊一樣,收據用釘書釘定台電的繳費單,就這麼一次【順道】在別家繳,沒注意那張感熱紙收據,並未釘再撕掉條碼的繳費單,錢被污走了,還得被台電罰利息!因為房子在台中,不知哪天會臨時起意賣掉!沒辦自動轉帳!

我只是想說:不要以為這裡是【日本】!


等一下我來說:正反修羅【被騙】的故事!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14:53:18 (IP:  ) T 3868_R 1 引 用
被騙!沒有任何損失!但是超不爽的!

去民間驗車場驗車,車場很熱心的說可以【順便】貼E-tag
正反修羅這輩子最討厭的事就是【順便】作一些事;尤其是買車【順便】加一些配唄!那是最愚蠢的!

回到【順便】裝e-tag這件事,驗車場要我順便裝,按我的習性會拒絕【順便】!那天有點故意試試看【順便】會不會出問題(小時候曾故意把腳踩到燒紅的鐵是看是啥滋味)

貼e-tag【想當然爾】應填資料,一看不對!為什麼是信用卡?
我質疑車場!貼就貼為什麼要連帶申請信用卡?對方騙我說:只有遠X銀行的信用卡可以自動加值(這些話事後查證是騙人的!台X銀行也可以自動加值)

被騙去申請信用卡了!

哈哈哈哈哈!騙我!那麼容易嗎?我留一手,把信用卡上所有的【共同行銷】所有對銀行有商業用途的選項都勾NO!不同意!變成單純完完全全只能e-tag自動加值的信用卡!

銀行的推卡人員無利可圖居然,寄來一張新的申請資料,要我重填,重勾同意把資料提供給遠X銀行【共同行銷】!

打去銀行把推卡人員罵一頓!撤銷申請!還是很不爽!被騙說只有遠X信用卡可以e-tag儲值!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14:57:12 (IP:  ) T 3868_R 2 引 用
就這麼一次順道在別家7-11,以為人家會跟我家旁邊一樣,收據用釘書釘定台電的繳費單,就這麼一次【順道】在別家繳,沒注意那張感熱紙收據,並未釘再撕掉條碼的繳費單,錢被污走了

個性決定命運!

我甚麼事都習慣【規畫好】再做!最討厭臨時【順便】!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15:05:07 (IP:  ) T 3868_R 3 引 用
正反修羅因為驗車【順便}貼e-tag,結果順便被騙去申請信用卡了!

回到【個性決定命運】雖然是【順便】,但是把身分證影本等【個資】看得很重要的習性,還是勾選【不同意】了把電話等個資提供給遠X銀行的【共同行銷】....結局還是沒被騙去勾選【同意】把個資提供給遠X銀行共同行銷部門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15:07:50 (IP:  ) T 3868_R 4 引 用
對於【利用E-tag貼紙的機會推銷信用卡的銀行推卡單位】非常不爽

回應:竹根 2013-04-02 20:51:00 (IP:  ) T 3868_R 5 引 用
調錄影帶!跑不掉。

業務侵估成立了話,公訴罪,6 個月以上。

店方負連帶賠償責任,自知理虧,逼辭店員。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20:57:31 (IP:  ) T 3868_R 6 引 用
調錄影帶!跑不掉。

剛剛店家甚至說紀錄不在了

我說報警

可是主席心腸特別好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20:59:16 (IP:  ) T 3868_R 7 引 用
店方負連帶賠償責任,自知理虧,逼辭店員。
>>>

對喔!可能不只這一樁!


紀錄可能不見嗎?

回應:....... 2013-04-02 21:14:22 (IP:  ) T 3868_R 8 引 用
繳費單有蓋店章嗎.通常店內錄影保存15天
.......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2 21:52:52 (IP:  ) T 3868_R 9 引 用
3月2日繳的,七百六而已!

只是

姑息養奸

超不爽的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1:52:41 (IP:  ) T 3868_R 10 引 用
太瞎了吧!

我猜的!

撕下我家條碼,把櫃檯上還沒收好的別家的條碼,再次read進去!

凡是可能出錯的一定會出錯

所以需要嚴謹的SOP

不過還好

跟在醫院生小孩抱錯孩子的比起來,根本不算一件事!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2:09:07 (IP:  ) T 3868_R 11 引 用
我不是損失760元不甘心


個性決定命運!我對任何事都會想【窮理於事物始生之處,研機於心意初動之時】

耗掉兩天時,間打了好幾通電話,弄清楚台電條碼的意義及7-11的SOP終於搞清楚:用人性本善的心態來解釋,7-11櫃台撕下我家條碼,把櫃檯上還沒收好的別家的條碼,再次read進去!

但是台電只收到一筆。。。。繼續查7-11的會計方式!

老實說!一個要搞大事的人,不應浪費時間在這種無謂的調查!但是反過來說:這不就在訓練自己調查事情的能力嗎?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2:31:11 (IP:  ) T 3868_R 12 引 用
曾經

我用【公開情報】把委託我們【作戰】的客戶的資料,以ACH判讀,直接跟公司的老闆說:我分析你們正企圖OOXX,我分析你們的OOXX會有XXOO7-11的結果!

結果!我被趕出顧問群。但是其他顧問繼續使用我收集分析的資料!

永遠學不會【能幹的老鷹,必須把爪子藏起來!】的名言,永遠學不乖!那次我損失XXX萬顧問費!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2:39:29 (IP:  ) T 3868_R 13 引 用
分析電號

翻電話簿輸入附近所有小套房的屋主姓名一定找得到【櫃檯上還沒收好的別家地址】....省了!又不是國家大事!我也不是無聊的惡魔^__^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7:26:59 (IP:  ) T 3868_R 14 引 用
7-11會計證實我想的完全正確!

刷錯別人家的條碼!退費!
可是,我因變成遲交台電電費,下次要多繳幾塊錢!

換成別人可能就自認倒楣或者根本查不出所以然!

回應:5/4z03vu. xji6 2013-04-03 17:31:15 (IP:  ) T 3868_R 15 引 用
7-11會計證實我想的完全正確!

櫃台小姐刷錯別人家的條碼!
撕下我家條碼,把櫃檯上還沒收好的別家的條碼,再次read進去!

所以同一個條碼會計那裏有兩筆錢一模一樣!

7-11會退費!
可是,我因變成遲交台電電費,下次要多繳幾塊錢!

換成別人可能就自認倒楣或者根本查不出所以然!


最好笑的是我家主席:一直幫櫃台小姐(已轉職)講好話!希望會計不要去告訴對方的新店長!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7:33:26 (IP:  ) T 3868_R 16 引 用
--------------------------------------------------------------------------------

回應:5/4z03vu. xji6



5/4z03vu. xji6
5=ㄓ
/=ㄥ
4=ˋ

以下類推

有可能發生錯誤的一定會發生^__^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3 17:43:19 (IP:  ) T 3868_R 17 引 用
意外的收穫!

出一題PISA題目

給學生兩張7-11的繳費收據及一張台電的電費催繳單,還有一張7-11晚上八點代收繳費的10筆會計的紀錄

問學生:為何主席會收到台電的催繳單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4 10:38:45 (IP:  ) T 3868_R 18 引 用
7-11分直營店跟加盟店兩種

那一家直營店要關閉,改成加盟店,所以店長跟店員馬上要失業,整個店士氣低落,發生這種顧客A繳電費卻刷顧客B的電費繳費單的烏龍事!

不巧的是:兩家電費差不多!

回應:竹根 2013-04-04 10:50:48 (IP:  ) T 3868_R 19 引 用
>>發生這種顧客A繳電費卻刷顧客B的電費繳費單的烏龍事!

只是作業疏失(業務過失),不涉侵佔違法。顧客因而受有損失,由收銀員及店家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算是小事,如損失不大,放下吧!自已也輕鬆。

回應:竹根 2013-04-04 10:52:38 (IP:  ) T 3868_R 20 引 用
>>只是作業疏失(業務過失),不涉侵佔違法。

無心的,忙中有錯。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4 14:00:19 (IP:  ) T 3868_R 21 引 用
可惜
可惜

我猜錯了!

可惜了我假設人性本善

事情真正是這樣的:該7-11工讀生偷了店裡的錢,故意製造混亂!不是不小心!

剛剛店長來退費,大吐苦水!店長難當啊!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4 14:18:51 (IP:  ) T 3868_R 22 引 用
竹根兄

只要真的是忙中有錯,根本不是問題。我也以為事情結束了!
昨天我老婆還跟會計人員講好話,我也插嘴請會計不要去追究櫃台收銀員的疏失!


原店長被調到外縣市,今天特地從外縣市跑過來退費,吐苦水說:最後要從直營變成加盟店時,工讀生偷了數千元,還故意把帳目弄亂!顧客A繳電費卻刷顧客B的電費繳費!而且也把其他帳目也故意弄亂!

哇!枉費我們昨天還一直幫收銀台的工讀生講好話!


這下子,我們沒辦法幫工讀生講好話了!但是我們不會去追究!

真正要頭痛的人是被工讀生偷錢的店長!

回應:正反修羅 2013-04-04 14:27:48 (IP:  ) T 3868_R 23 引 用
現在就單純只是工讀生與雇主7-11之間的問題了!

侵占?還是偷竊?都是原來的7-11的店長自己要決定怎麼處理囉!
剛剛店長大吐苦水!

回應:竹根 2013-04-04 15:46:54 (IP:  ) T 3868_R 24 引 用
>>侵占?還是偷竊?

都是公訴罪,一報警就不得撤回。只能緩起訴或緩刑。

如果業務侵佔成立最少是6個月以上并科罰金,很嚴重。

有一個路邊停車管理員侵吞50元被判一年二個月,嚇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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