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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支持對象選舉財物,必需注意政治獻金法規定。

發表:竹根 2011-04-16 12:23:31 閱覽數:5937 (IP:  ) T 3225_R 0 引 用
一、「有選舉權的中華民國國民」,個人每年捐給同一參選人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捐給不同參選人合計也不得超過20萬元。

  超額捐贈的部分會被處以2倍罰鍰。

  因此不可以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捐贈。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捐贈捐款會被沒入,但等於是「白捐了」。
 

二、公司、營利事業部分中的虧損企業不能捐政治獻金,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也不能捐,像陸資、港資、外資公司捐款也有限制。

  有些違規案例不但會被開罰,還要送檢調偵辦。

三、民眾選擇捐實物,如果實物價額超過2000元,被捐贈人都要記載到會計報告書。

四、參選人必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後,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即將到來的立委選舉,從4月1日起可以申請開立專戶,總統選舉則是5月20日起可以設專戶,收受政治獻金到選舉投票前一天為止。

  參選人未經許可就開戶收受政治獻金,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


回應:竹根 2011-04-16 12:33:31 (IP:  ) T 3225_R 1 引 用
監院:收政治獻金 須專戶報准 2011-4-16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針對下屆總統、立委選舉所涉及的募款與政治獻金的法規問題,為避免擬參選人與民眾「觸法挨罰」,監察院昨天特別發表聲明,指有意參選者已開始募款活動,所以要提醒擬參選人與民眾收受與捐款注意事項,避免受罰。

監院財產申報處指出,第八屆立委選舉的擬參選人於四月一日起,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擬參選人於五月廿日起,至各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可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在報監察院許可後,才能收取政治獻金;若未經許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將處擬參選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收取的政治獻金也會被沒收。

除違規收取政治獻金的擬參選人會被處罰外,違法捐贈政治獻金的民眾,也會依捐贈金額裁處二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財申處指出,政治獻金法對於捐贈總額上限、捐款對象都有限制,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款上限是十萬元,個人對不同的擬參選人每年合計捐款最多廿萬元,財申處提醒民眾,捐贈總額上限規定是以「每年」作計算,而不是以「每選舉種類」作計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6/today-p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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