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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產追追追』! 專欄作家:楊士仁

發表:竹根 2007-12-24 01:18:22 閱覽數:6803 (IP:  ) T 2455_R 0 引 用
『國民黨黨產追追追』! 專欄作家:楊士仁 2007.12.12

一、 中廣仁愛路總部部分:

1. 台北市仁愛路三段,「帝寶大廈」六棟大樓市價超過200億元;土地部分在1999年由中投(黨營事業)以90億元賣給宏盛建設。這片5,642多坪土地為日治時代台灣放送協會在終戰後留下,成為國產,是民脂民膏。

2. 仁愛路三段由日產、國產變為黨產過程:中廣於1949年11月16日改組完成(前身為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承接日治時期台灣電台產業;1955及 1956年間,財政部(徐柏園)及交通部(袁守謙)以「中廣接管文件在遷台時遺失」為由,開給證明文件,使中廣得以在1958年向台北市政府取得仁愛路總部的土地產權。

3. 中廣以「作價轉帳(讓)」方式,由管理者變成所有者。財政部簽奉行政院核准在應撥給中廣的事業費(補助經費)項下扣抵轉帳,價款為317.14元。中廣未花分文,只是轉個帳,就能取得大片土地的所有權,正是國庫通黨庫的明證。

二、 中廣板橋民族段部分:

1. 交通部及電信總局代表政府提告,要求中廣還地:一審及二審,中廣勝訴;三審,最高法院廢棄原有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2. 這片土地5,400坪,市價估達80億元,位於板橋精華地段。

3. 最高法院判決書暴露國產變黨產五部曲:接管(占用)→誤載→接管文件遺失→申請補發接管證明文件→登記所有權。中廣主張,這片土地由中廣前身中央廣播事業處接管,而在1946年土地登記時誤為國有;接管文件在政府遷台時遺失,經由黨政運作,由中廣取得補發的證明文件,才得以向地政單位登記,取得所有權。

4. 作價轉帳時,幣值變動,中廣成為最大受益者。作價轉帳價款共計法幣11億1,703萬多元,經折合(舊)台幣為1,268萬多元,再折合新台幣為 317.14元(4萬元舊台幣兌換1元新台幣)。當台灣人民悲嘆幣值大貶、財產縮水時,國民黨適時廉價取得台灣放送協會留下的土地,占盡便宜。

5. 國民黨以317.14元轉帳取得的土地,不只中廣仁愛路總部或板橋民族段土地,而是涵蓋台灣放送協會留下的台北本部;台中支部、台南支部,花蓮港放送局、嘉義放送局、高雄縣漁業電台及台灣總督府交通局移動電台等七個單位,接收物資包括房地產、機件、材料等。

6. 最高法院未採二審觀點,發回更審理由:

○1.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應由國有財產局直接管理,或由財政部委託的地方法院或適當機構代為管哩,惟中廣並非財政部委託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則中廣於1981年6月1日申請變更登記為管理機關,自非合法。

○2.行為時的1980年1月23日,土地登記規則 25條規定:「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中廣在1985年7月25日以作價轉帳為原因,申請將這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廣時,登記聲請書的申請人欄記載:權利人為中廣,法定代理人為馬樹禮;義務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中廣,法定代理人為馬樹禮;中廣變更管理機關為自己,已非合法,馬樹禮自亦無權代理中華民國會同中廣登記移轉所有權,因而有違土地登記法的規定,其登記自然無效。

○3.不動產物權移轉,應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固無一定方式,但須有移轉特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意思表示;中廣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未提移轉不動產物權的書面契約;中廣雖曾提出財政部、交通部及行政院函件,惟這些函件並非土地管理機關所出具,核其內容也難認是表明合意移轉土地所有權給中廣的書面物權契約;原審以中廣已提出函件,即認本件移轉登記並無違背民法的規定,亦有未合;

○4.財政部函件僅表示房屋已作價轉帳,未記載土地也已作價轉帳,二審竟僅憑財政部函件,即認這些土地已經作價轉帳予中央廣播事業處(中廣前身),顯然違背法令,應予廢棄。

三、 國發院土地部分:

1. 國民黨位於木柵的國發院(革命實踐研究院)土地賣給元利建設後產生糾紛,足供有意購買黨產者戒鑑。

2. 系爭土地僅占國發院土地總面積的 千分之二,但元利認為有碍整筆土地進行整體規劃、開發與建設,損失難以估算。系爭土地原為中國國民黨所有,前由國民黨同意提供系爭土地與當時的木柵區公所於1973年間興建建物,作為社區活動中心,現仍為文山區社區活動中心所使用。

3. 元利建設告到法院,要求台北市政府拆屋還地,並月付17,740元不當得利;後者經一、二審判決元利勝訴確定;前者,元利敗訴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4. 台北市文山區公所辯稱,元利自國民黨受讓本筆土地,即應繼受此一使用借貸關係。另元利明知本筆土地的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而予買受,且系爭建物興建完成多年,迄今尚作社區活動中心使用,亦應認元利已默示同意系爭建物繼續使用系爭土地。況系爭土地為機關用地,台北市政府縱使拆除系爭建物,返還基地,元利仍無法開發興建住宅及大樓,卻可能造成文山區市民喪失從事社區活動之處所,益見其行使權利違反公共利益,應非法之所許。

5.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理由:

○1.文山區公所抗辯:元利應受前手國民黨原先同意之使用借貸契約拘束及元利已默示同意文山區公所繼續占有系爭土地,經查均無足取。

○2.人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的保障與限制,此為憲法所明定;土地所有人可在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苟基於公共利益有所限制,須於符合憲法第23条比例原則的限度內方得以法律限制,因此,依法核定實施的都市計畫或都市計畫變更案,既已就該市區土地利用為整體利益之考量,自屬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為該市區整體之最大利益;系爭土地地目為「建」,原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原審未究明「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否已依法核定實施?亦未就「都市計畫變更案」中關於系爭土地的整體利用情形,比較其變更前、後開發利益的差距,遽謂維持系爭建物現況所具有的公共利益,較大於拆屋還地後元利所獲得的利益,認為元利依民法規定行使其權利違背公共利益,而為元利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

○3.原審一方面認為本筆土地的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元利在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申請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之前,不具開發利益,為不准元利請求拆屋還地之理由。另一方面,認為系爭土地因市民需要,具有更大開發利益,亦不無所持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據此論結,元利上訴為有理由。

四、 侵占19家戲院部分:

1. 參觀「清查不當黨產、捍衛國家資產展覽」,赫然發現前行政院長宋子文及台灣行政長官陳儀批示的公文,讓國民黨原有黨營事業中央電影公司侵占屬於國有財產(接收日產)的19家戲院。

2. 19家戲院由國產變成黨產,可溯源三份文件:

○1. 1946年10月22日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請中央黨部轉陳行政院,要求由台灣省黨部接收全台19家日產戲院,以作為「黨費自給之基礎」。

○2.國民黨中央宣傳部發給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的公文,要求由國民黨接管全台所有日人留下的文化宣傳機構(包括電影事業)。

○3. 1947年4月30日,二二八事件之後不久,陳儀給行政院的接收日資企業清單,明載將19家戲院撥歸國民黨台灣省黨部。

3. 以黨領政,國民黨竟然對行政部門頤指氣使。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主任委員陳果夫為19家戲院撥歸國民黨的事致函行政院,竟出現「商請貴院查照,令飭該省(台灣省)長官公署遵照辦理」的命令式文字。

五、 出售證券部分:(參拙著「股海翻騰」新書)

1. 依據三大控股公司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及華夏投資(已在2005年12月賣給中時集團的榮麗投資公司)的公開資料,從政黨輪替第一年的2000年起算,三家控股公司在七年多之間,出售證券收入高達3,400多億元。

2. 2000年賣股毛利140多億元,後來逐年遞減,至近幾年減為數億元,是否與國民黨失去政權後無「近水樓台」之便有關。

六、 國民黨大賣黨產,仍扛一身債

七、 中時報系財務不佳,榮麗舉債增資,並大買中視股票

八、 亂買黨產,元利建設吃到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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