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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235調

發表:joe 2006-10-21 08:48:31 閱覽數:12676 (IP:  ) T 2092_R 0 引 用


在資訊網路上張貼或散佈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係犯法的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回應:gagaman 2006-11-12 19:34:22 (IP:  ) T 2092_R 1 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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