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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我認為二二八大屠殺是高層預謀的
發表:Simon 2017-02-28 19:50:06 閱覽數:73509 (IP: ) T 5568 引 用
 


回應:Simon 2017-03-01 10:00:20 (IP: ) T 5568_R 22 引 用

Tek-khiam Chia

論二二八事件的正名與處理

今天,適逢二二八事件70週年。雖然,李登輝先生在任中華民國總統時即行道歉、恢復名譽、補償等;民間也有公布真相,甚至追究原兇等呼聲。但是,正名、發還財產、國際追究與宣傳卻少人提及。

首先,談到正名。「二二八事件」係支那家天下封建體系的貶抑稱呼,在國際體系應正名「福爾摩沙種族屠殺(the Formosan Genocide)」。因為,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和支那的吳語、晉語、普通話等「方言」係屬不同語言。語言又係和族群相當的概念。所以,上述各語言使用者自屬不同族群。於此,二二八係蔣軍違反1948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CPPCG)》的暴行-系統性、計劃性地對特定人種、族群、宗教或民族團體進行全體或局部性地屠殺,係違反國際法、無追訴時效,最惡貫滿盈的反人性罪(the most heinous crime against humanity)。

其次,因日本係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才放棄台灣主權;所以,二二八係支那籍的蔣軍種族屠殺占領區內日本籍的台灣人。蔣固係受領麥帥所承杜魯門總統之命來台解除日軍武裝,惟身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領袖,蔣自應受國際條約拘束。蔣軍暴行違反當時草擬中並於1949年通過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於占領區內平民之保護義務。即使根據1929年通過的日內瓦第三公約,對於戰俘(POW)都應有所保護。所以,蔣介石也違反國際人道法。

第三,沒收財產應予返還。財產權保障係文明社會確保人人生存與自由之根本,瑞士的銀行在Holocaust多年之後仍將財產發還猶太人後代意即在此。我們除了追究原兇蔣介石之責任,更應落實對於財產遭其掠奪者的修復式正義。於此,最顯著例自屬陳炘主掌,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台灣信託和大公企業。惟,當時蔣軍藉種族屠殺沒收台灣人民財產還包括日治時,尤其是戰爭中被日本政府徵用的諸多物業,台日人合資企業等。這些,無論其經過如何轉手都應發還。

第四,我們確實應追究原兇蔣介石的種族屠殺責任。惟,絕對應採國際法的處理原則,切勿墮入蔣家中華民國殖民體制內。因為,福爾摩沙種族屠殺原本即屬戰爭的延續,係占領軍違反人道的國際暴行,自然應透過國際司法體係處理。否則,除了坐實台灣人是支那人認定的賤民之外別無好處。為此,台灣人必須向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提出告訴。

第五,殺戮係支那歷史的常態。例如,文革、三面紅旗動輒數千萬人死亡,太平天國之亂也摧毀數千萬、甚至上億人,明末張憲忠屠殺數百萬人或義和團虐殺十數萬人僅「小兒科」;故支那人對於蔣介石的福爾摩沙種族屠殺數萬人或毛澤東種族屠殺數十萬圖博抗暴者根本無動於衷!惟「福爾摩沙種族屠殺」卻係美麗島四百年苦難的極致。因台灣方經死傷數十萬的「大東亞戰爭」,蔣介石集團且係唯一以「同胞」欺騙並種族屠殺台灣人者。讓國際社會認識該滔天罪行、了解「台灣自古不屬支那」,係防止支那併吞的最有效自我宣示(self-proclaim)。
最後,我們應仿效亞美尼亞人對應土耳其的種族滅絕暴行(the Armenian Genocide)之國際遊說,促成逾半數的聯合國會員國支持二二八事件係福爾摩沙種族屠殺。如此,台灣才能脫離支那的暴虐文化,並有擠身文明世界之可能。否則,我們不僅對不起自己,更是對George Kerr在Formosa Betrayed書中所指的-美國出賣台灣,或是Allan Shackleton在Formosa Calling書中所做見證之遺產的輕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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