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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留法律追訴權」
發表:Harry 2015-08-13 07:00:51 閱覽數:19113 (IP: ) T 4760 引 用
 


回應:sofia 2015-08-14 19:22:13 (IP: ) T 4760_R 23 引 用
一、A標題包含於B內容,不是嗎?
二、本人並非套用其他網友與Harry閣下之間之暱稱
而是泛稱前輩,並無不妥,閣下若感不適,本人改稱閣下即可,
也許Harry閣下歲數並非七老八十,所以不喜他人稱呼前輩吧
正如聽聞他人稱呼小姐,本人芳心雀躍,喜不自勝,好佳哉,看起來芳華猶茂,尚未臭老。
三、「怒目」、「訓斥」等文字歷歷在目,是否客觀,就冷暖自知囉。
四、本人並無挫銳之意,別誤會。
五、精確使用標點符號,乃本人所學之基礎,信手拈來,垂手可得,並無難處,不必欣慰。
六、若說心胸開擴,孰人和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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