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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留法律追訴權」
發表:Harry 2015-08-13 07:00:51 閱覽數:19124 (IP: ) T 4760_R 0 引 用
每次聽到政治人物作這樣的聲明,我都打從心裡看不起他們!
昨天(8/1/2015)報載楊瓊瓔聲明:「本人深表遺憾,本人從未連署反課綱團體任何文件」,對於反課綱團體指她連署支持,「是完全捏造的不實說法,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她不爽的內容不是討論的重心,這句一直被腦袋控固力的政客、公眾人物隔一陣子就會出現,讓人覺得他們的法律常識不用心到低劣的程度!只要這種白痴言論出現,我一定為文在媒體、部落格內批斥。
第一、法律上沒有對於要對相對人採取任何司法行為必須聲明「保留」的必要。逕行提告可也,講這種話語的,就像鄉婦村夫、街頭小屁孩口角時來增加聲勢的手法、心虛的態度;真正要咬人時,直接張口就是。
第二、「追訴權」不是張三李四,狗貓之輩都可以使用的,那是要具有司法官的身份才可以用的。妳縱是個檢察官,也要具備訴訟行為程序完成後,才能有法律追訴權。不知妳是台灣的立法委員是國會議員,對於法律行為的程序怎能會如此無知?真讓住選區的民眾一起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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