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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劉櫂豪立委脫下黃世銘檢察總長守法的假面具
發表:竹根 2013-09-26 17:41:07 閱覽數:14119 (IP: ) T 4136 引 用
 


回應:轉貼 2013-09-26 18:12:43 (IP: ) T 4136_R 3 引 用
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譯文 (下) 鎮宇 楊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劉:總長,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特偵­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時,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劉: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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