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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劉櫂豪立委脫下黃世銘檢察總長守法的假面具
發表:竹根 2013-09-26 17:41:07 閱覽數:14119 (IP: ) T 4136 引 用
 


回應:轉貼 2013-09-26 18:11:26 (IP: ) T 4136_R 2 引 用
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譯文 (上) 鎮宇 楊

劉: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貢獻,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幾個問題。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合法。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規定,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權力。

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那你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總長,你給我明確回答­,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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