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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繼承編修正限定繼承草案
發表:竹根 2009-05-22 06:53:20 閱覽數:6708 (IP: ) T 2790_R 0 引 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限定繼承草案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新的修法方向有關限定繼承的溯及既往範圍,不會全面溯及既往,將限縮在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即隔代繼承)和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等三種情況,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只須以遺產償債,超過遺產部分債務,不再須要「父債子還」。

繼承人在新法通過前已返還債務,法務部指出,為維持法律安定性,兼顧債權人權益及交易安全,修正草案將明定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

立委同意採取法務部意見,僅修法採取部分溯及既往原則,針對保證契約債務等三種最常發生、且最不公平情況才能溯及既往,以僅負有限責任方式,繼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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