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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警車搞車震」, 是不是「濫用公權力」?
發表:新寬 2009-03-16 18:13:17 閱覽數:8968 (IP: ) T 2714_R 0 引 用

二者都不是。同理,「將嗆馬高中生留置」也不是。
並非所有穿上警衣、駕駛警車、執勤時間之所作所為都是「行使公權力」,既非行使公權力,就沒有「濫用」的問題。

車震是私務,偷採水果是竊盜,「將嗆馬高中生留置」是妨害人身自由。做這些行為的人,沒有「執勤技巧有待改進」的問題,其行為與一般公民並無二致。


所以,「將嗆馬高中生留置」不是內政部長應監督警政署,而是檢察機關應傳喚涉案警員主動偵查,予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如果檢察機關面對告發仍置若罔聞呢?喔,那法務部長就要到立院報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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