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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新修正
發表:竹根 2008-12-25 18:06:20 閱覽數:10237 (IP: ) T 2632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9-09-11 17:29:08 (IP: ) T 2632_R 1 引 用
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09/09/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11 15:45:28)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一個月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358323&option=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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