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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新修正
發表:竹根 2008-12-25 18:06:20 閱覽數:10237 (IP: ) T 2632_R 0 引 用
立法院財委會25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將企業虧損扣除期限由現行5年放寬為10年。

「企業虧損扣除」,依照所得稅法第39條,指的是企業盈虧有5年的互抵年限。舉例來說,某企業在2000年虧損,但是在2001年到2005年都可以用盈餘減除,當然報稅金額也可以跟著減少。不過,政府考量,對於有些產業,像是公司成立初期時的虧損時間較長,而且超過5年,但年度一過,虧損就無法抵盈餘,因此決定將時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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