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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房地產的稅負
發表:竹根 2007-09-16 03:36:30 閱覽數:17034 (IP: ) T 2398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2-08-13 14:26:57 (IP: ) T 2398_R 8 引 用
售2年內自宅未設籍 課奢侈稅 【11:45】

〔中央社〕國稅局今天(20120813)表示,最近發現數起奢侈稅案例,民眾出售購買不到兩年的自用住宅,卻忘了遷入戶籍,以致多繳奢侈稅。

單身台商甲君民國99年11月在台南市購屋,名下只有這筆房產,且沒有營業或出租。因為工作,甲君經常往返大陸,在台南購屋後,沒空把原本設在屏東母親名下住宅的戶籍遷到台南。去年底,他因為資金需求,賣掉台南的房子,因為沒有設籍,遭國稅局通知補奢侈稅並罰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接到許多詢問電話,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才不用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卻常忽略還要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官員表示,包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和土地稅法,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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