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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作者金恆煒)
發表:竹根轉貼 2007-06-17 16:17:41 閱覽數:8448 (IP: ) T 2336_R 0 引 用
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

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大家要緊記這個名字,重要!)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不只是開了法律的玩笑,也開了民主的玩笑。一旦黃宏欽的判決成立,基本上就是否決所有的民主選舉;以後任何投票結果都可以不算,都可以翻盤,因為黃宏欽們可以不問森嚴法條而能在法之外造法,從而達到「黨同伐異」的政治效應。

這就是為什麼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看不下去,會破天荒的在判決書之後檢附「不同意見書」,直接的反戈一擊;不止讓黃宏欽臉上無光,更是剝除黃宏欽莊嚴法衣而露出赤裸裸的本色,呈現台灣司法的奇觀。

黃宏欽判決書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個法條以往從未被援引過,而黃宏欽獨具隻眼,真的是用心良苦。難怪中國國民黨及其候選人黃俊英及其律師及其陣營的「聯合中國」兩報會感恩戴德到將黃宏欽視為「大恩人」。(《聯合報》社論用語)

然而,以法論法,黃宏欽是枉法以從,因為黃斷章取義。第一○三條明文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換句話說,陳菊所為的「非法行為」必須與「強暴、脅迫」同等級才算違法,還必須滿足「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的要件。陳菊陣營揭發走路工事件不僅屬實,(已判決)而且一如古振暉法官所說:「不能等同『非法方法』」。換句話說,黃宏欽的絞人索套不進陳菊的頭頸。

更重要的是,黃宏欽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德國法學大師Franz Neuman指出:「所有法律概念只限制行為而不塑造行為,這項法律特徵是為公民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而黃宏欽私心自用的「塑造」所謂「非法行為」,就是剝奪了公民保障。更且,民主制度的選舉充滿了「負面文宣」而無「法」可處,原因在此。以美國為例,從華盛頓參選開始到今天,「負面文宣」是美國二百年累積的「古老傳統」,儘管引人訾議、痛恨,卻不能用法律處置。難道美國法官比黃宏欽笨?若而黃宏欽的判決成立,那麼美國的選舉「行不得也」,民主也就云亡了。

黃宏欽扼殺的不止是陳菊,也是台灣的民主選舉,這才是嚴重的地方。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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