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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網路鼓動攻擊 未行動也觸法
發表:gagaman 2006-08-28 11:34:00 閱覽數:22550 (IP: ) T 2036 引 用
 


回應:gagaman 2006-09-29 21:53:05 (IP: ) T 2036_R 6 引 用
傳簡訊殺你 無力下手也犯法
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06-09-29 02:57

板橋市一名沈姓婦人不滿丈夫與羅姓友人有債務問題,傳英文簡訊威脅要殺了羅,板橋地院一審認定沈婦當時懷孕七個月,無力殺害羅,因此判決無罪。

但是檢察官認為判決太過離譜,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院認同檢察官的意見,認為沈姓女子傳送簡訊的行為已經構成恐嚇,改判沈女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並不代表危害的內容一定要實現才構成,只要恐嚇內容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就已足夠,否則一名癱瘓的人,恐嚇他人要殺害其全家,客觀上根本不可能達成,就不用受刑法追訴?

根據調查,卅餘歲的沈姓女子,因張姓丈夫與羅姓男子為多年朋友,兩人常一起吃飯或打球,加上雙方有借貸關係,沈女不滿丈夫在她抱怨時偏袒對方,對羅心生不滿。

去年九月,沈女聽說羅姓男子對外聲稱她丈夫要買車給他開,一時氣憤,以行動電話傳英文簡訊給羅,內容大意是警告羅,再亂說話就要殺了他。

法院審理時,沈女說她當時懷孕七個月,根本無力殺害卅餘歲的羅姓男子,且羅收到簡訊後照樣跟丈夫打球吃飯,簡訊內容是小學英語教學中的「英語吵架百句」之一,是她的口頭禪,並非恐嚇。

法官採信沈女說法,判決無罪。但全案到了高院審理時,高院合議庭認為,獨居的羅姓男子在半夜收到簡訊後血壓升高,隔天立即報案,顯已心生畏懼,已經構成恐嚇要件,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罪。
http://news.yam.com/udn/society/200609/20060929380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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