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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請不要再用「聽說」的消息來爆料
發表:Harry 2006-04-21 08:30:31 閱覽數:12828 (IP: ) T 1832_R 0 引 用

稍微有注意英美司法制度,或看過美國電視有關訴訟程序的讀者都瞭解,所謂「傳聞證據」在法庭上是不被採信的。所以,當訴訟當事人或證人,任何時候引述或提出二手消息時,絕對被對方的律師斥為「Hear-Say」 (直譯為「聽說」),並請求主審法官裁決制止此種論述,法官都會立即呼應所求,制止繼續脫序之發言。

本來,為表示對自己的發言內容負責,尤其涉及他人的名節、利害及權益問題時,須有確切事實根據或證據;若以道聽塗說的資料公然傳播,在外國,可是件天大地大的事。一旦,這種胡亂「爆料」而經過訴訟敗訴的話,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保證讓被告痛苦一輩子!

在台灣,以「聽說」傳聞就努力爆料的案件正在盛行,配合著媒體的炒作,把民眾當作低能兒,每日玩弄一次。被掃到的對象以司法行動反制,這應該是唯一可以導正歪風的手段。但願司法可以迅速處理,去除社會亂象。
(原文刊於自由廣場,經作者同意轉發表於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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