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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嗎?
發表:乖透透 2006-03-31 15:14:18 閱覽數:30002 (IP: ) T 1804 引 用
 


回應:.. 2006-03-31 15:17:22 (IP: ) T 1804_R 6 引 用
六、人權與主權
人權與主權是什麽關係?尚無人揭示。但誰高誰低的爭論卻長期存在,即人權高于主權和主權高於人權的爭論。究其原因,沒有弄清楚人權是什麽,主權是什麽。主權是什麽?民主法治制度也。


人權是什麽?答案全部在《世界人權宣言》:

自由權: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1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3條)。

法治權: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第6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愛任何歧視(第7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爲作有效的補救(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遂(第8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開和公正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10條);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正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爲無罪;任何人的任何行爲或不行爲,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爲犯有刑事罪(第11條);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爲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第29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8條)。隱私權、居住權、通信權、榮譽權、名譽權: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自由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第12條)。

遷徙權: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第13條)。

出國權與回國權: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第13條)。

避難權: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第14條)。

國籍權: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也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第15條)。

婚姻自由權: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第16條)。

財産獨有權和共有權: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産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任何人的財産不得任意剝奪(第17條)。

思想權、良心權、宗教權:
人人有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18條)。

意見權: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9條)。

集會權、結社權: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第20條)。

治國權、公務權、選舉權: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第21條)。

社會保障權:
每個人,作爲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人人有權享受爲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衣、住、醫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第22、25條)。

工作權、擇業權、就業權、工作條件權、報酬權、工會權: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人人有爲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第23條)。

休閒權: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第24條)

母親特權和兒童特權: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障(第25條)。

受教育權: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民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第26條)。

享受文化、藝術、科技進步權和著作權: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産生的福利;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産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第27條)。


由列舉的29條人權可見:

(一)治國權、公務權、選舉權、意見權等就是民主權,民主權的行使就是全民主權,全民主權的結果就是形成主權制度。只有主權制度才能給出合格的國家法庭和法治秩序、公平公正的法治、人人享有的自由權、平等權、民主權。

(二)人權,就是自由。沒有自由,便沒有人權。人權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實現,就是自由、民主、法治諸權利的實現。

(三)人權和主權的因果關係是:人權産生主權,主權保護人權。沒有人權,便沒有主權;沒有主權,人權也無保障。

(四)人權和主權的權利主體是:人權的權利主體是每個人,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國家。

(五)人權和主權的數學關係是:全民人權的積分等於主權,主權的微分等於全民的人權。換言之,全民人權等於主權,主權等於全民人權。一國人權的實現,就是一國主權的實現,反之也然。人權與主權是相互依存的同命體,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只有把主權分成統治主權與獨立主權來看,才出現人權大於統治主權或獨立主權的情形。

(六)民主,就是全民管理國家權力的權力。自由,就是除了主權制度的約束而沒有其他約束的權力。法治,就是民主法律制度即主權公平治理全國人事物的環境。

(七)人權應是人類的最高追求。人類的人權化便是世界的大同、人間的天堂。

(八)吃飯權,或溫飽權,即生存權,不成爲單獨的人權問題。生存權是通過勞動權和社會保障權的實現而實現。


《世界人權宣言》只是人權的原則規定,其原則的擴展就是三個聯合國人權公約。
以《世界人權宣言》及其國際人權公約改造專制或專政政權,人民還會沒有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嗎?國家以《世界人權宣言》爲立憲修憲依據,還會沒有主權嗎?各國都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的自由和權利,人類不就人權化了嗎?

當然,人權水平將隨社會進步而提高,世界人權憲法也將隨著人權的提高而調整。


主義是爲解決自然和社會難題而被發明的一種鑰匙。有了解決人間最理想制度的鑰匙《世界人權宣言》,所有企圖解決社會制度問題的主義是否應該被送進歷史博物館了呢?一切民主運動都是爲了爭取全民主權,實現全民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是爭人權、主權的攻守全能、文武全能(文中有武,武以文憑:法律)的最好的政治武器、思想武器、理論武器和法律武器,中國民主運動難道還需要爭論、尋找什麽主義嗎?還需要廣泛進行是否全盤西化、如何西化的傷及民族文化感情的辯論嗎?我沒有研究所有民主國家的制度,但有理由相信所有民主國家的制度都以《世界人權宣言》爲立法指南,變人權宣言爲本國法律──雖然各民主國家對人權的規定和保護不盡相同,雖然也存在立法制度的區別,存在種種不盡人意的法治弊端,但在人權規定上並沒有性質的差別。


名爲人民共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享有哪一條人權呢?一條也沒有。不僅沒有人權,廣大勤儉農奴還處在生存線上、貧困線下,時刻發生著饑寒的交迫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人權和勤儉農奴的生存權,都到哪里去了呢?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生吞活剝了。

中華民族全民享有人權之日就是中國擁有主權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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