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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嗎?
發表:乖透透 2006-03-31 15:14:18 閱覽數:30002 (IP: ) T 1804 引 用
 


回應:.. 2006-03-31 15:16:44 (IP: ) T 1804_R 5 引 用
五、專制和專政政權沒有主權

在民主國家問世以前,世界上不存在主權國家;在主權國家出世後,國際間也不存在獨立主權。獨立主權成爲國家間“民主”制度的原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事。

已經知道,國家是土地、人民、主權的總和,由於土地不變,人口穩定于自然的增減,主權穩定于全民公意的變化,因而國家是相對穩定的共同體。但是,非專制和專政政權卻因帝權或專政權的強弱而改變其領土、人口,人民不是國家的主人,而是奴隸或爲帝王的牧民;國家權力不屬於全民而是帝王或專政集團,不是民主制度及其機構,而是專制政權或專政政權。所以,專制或專政政權統治的國度不是國家。

在五千年的中華史上,大概帝王們都認識到近代國家所揭示的內涵,又因爲明確國家定義會立即發生可怕的後果:
(一)確定領土便不能隨意擴張;
(二)一旦確定人民是國家主體,天子地位立即動搖;
(三)一旦讓人民主權,牧民權將立刻粉碎,世襲王朝制將立即結束。

所以,沒有一個帝王揭示國家內涵;所以,掃描中華史歷代紀元表,發現沒有一個帝王把自己的政權定爲國家,而是一個帝王一個號,一姓帝王一個朝。這就是說,中國歷代帝王們沒有褻瀆文字的惡意,沒有以政權冒充國家進行詐騙的罪心。

但是,20世紀的中國專政政權都以國家名義欺世盜名。因此,如果硬要稱國家級專制和專政政權爲國家,這類國家就只能稱作殘疾國家。

任何專制或專政政權,雖然帝王是專制“國家”的最高權力,雖然專政集團是專政“國家”的最高權力,但“最高權力”不能管轄帝王、專政集團及其企圖保護的物件,因而不是國家最高權力。所謂最高權力,是有權管轄一國所有人事物的權力。即使他們自以爲享有對外的排他權力,卻不能對抗比他強大的“國家”的侵略擴張,更不能控制自己的擴張野心。因而,這類政權,對內就是牧民,就是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對外不是稱帝就是稱臣。

帝王意志所以不是最高權力,還因爲它是隨帝王的七情六欲變化的,是依其喜怒哀樂悲恐憂而改變的,故這個“最高權力”呈現極大的波動性、變態性、神經性、顛覆性。宏觀點看,各個帝王的意志也千差萬別,不論是世襲的帝王,還是改朝的帝王。

帝王意志常變,專政集團的意志同樣多變。

比如中共,打江山和搞土改時,勤勞節儉致富的人統統成了殺鬥的物件即地主富農資本家;參與土改的鄧小平集團執政後,“勤勞致富”者成了英雄、企業家(實際上,除了極少數腦力勞動成名成家而致富外,在中共專政下勤勞不可能致富)。“解放”前月息百分之一至二的放貸人被毛澤東集團定爲放高利債人而打殺掉,1987年的《民法通則》則定民間借貸中,月息在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兩倍以下的生活性借貸(月息約2%)、四倍以下的生産性借貸(月息約4%)爲合法性借貸。戰爭狀態下中華民國的不多稅收成爲毛澤東集團發動群衆控訴的罪惡,和平環境中執政的鄧小平集團卻實行多如牛毛的稅收加數不清的集資攤派,並成爲不可抗拒的法律和政策。鄧小平集團是參與毛澤東集團一起打殺什麽反黨集團、走資派、叛徒、反革命、右派和把知識份子專政成臭老九的打手,但他們執政後即全部翻案(當然,翻案十分正確)……總之,專政政權總有撥不完的亂、反不完的正,並因而標榜成一貫正確、英明、光榮、偉大以繼續行騙。

幾千年的中華歷史就是從中原不斷向外的擴張和反擴張史,從來不認爲別國有什麽“平等的主權”。

即使出現了西方全民主權國家後,國際間也沒有存在獨立主權原則。也就是說,全民主權國家雖然有了對外的獨立權力,但是,靠全民主權制度而先行發展發達的全民主權國家並沒有允野L國享有獨立權力,從而成了對外侵略、擴張、殖民的帝國。最先民主化的英國成了侵略、殖民他國的老牌帝國,大革命後的法國也是長期對外擴張、殖民的帝國,中國近代的半殖民地歷史,可以說基本上是西方民主帝國瓜分中國的歷史。根本原因在於,全民主權是一國內部人與人之間的民主制度,國與國之間的“民主”制度,即維持國際和平秩序的國際法還未産生。尤其是獨立主權概念還沒有被世界範圍的國際法引用。因此,後來也就發生了可怕的兩次世界大戰。帝王專制政權和專政集團政權不僅製造無數擴張的戰爭災難,用人民的血肉建築反擴張的長城和擴展領土,而且由於國家是帝王的天下,人民是帝王的牧民,使得人民毫無國家權力,飽受殘酷的壓迫和剝削。

獨立主權平等原則雖然早在17世紀的威斯特伐裏亞公會時代就成了國際法原則,但是真正生效爲國際法原則卻是聯合國憲章出臺後的事。獨立主權進入國際法並成爲國際法靈魂的意義在於,它宣佈帝國主義時代的結束,它是防止侵略他國戰爭事故發生的預防針。侵犯他國戰爭的事故雖然不可避免,但是,通過侵略戰爭達到佔領他國領土、奴役他國人民的企圖不再可能成央C

獨立主權原則的意義還在於,它確立世界各國不分制度、大小、強弱、種族,都享有獨立主權,爲的是謀求區域乃至世界範圍的和平有序。

然而,當以歐美爲中心建立的國際法擴展爲世界法的時候,卻錯誤地把民主國家的主權連同定義直接套入獨立主權,造成了兩種主權使用同詞同義的錯誤。如果國際法主體都爲民主國家來說,那倒沒有什麽問題。問題是國際法接受人民毫無主權的專制和專政政權以國家名義作爲國際法主體,等於授予專制和專政政權主權資格。這無異於授予應當處以極刑的殺人罪犯繼續行兇殺人的尚方寶劍,導致他們有強大理由把人權當下酒菜的同時,以獨立主權當主權對抗《世界人權宣言》的抗議。這個嚴重的立法錯誤,把本來相互依存的主權與人權同命體變成了敵對矛盾,尊嚴不可褻瀆的人權變成了獨立主權的乞丐,即專制和專政政權的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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