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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嗎?
發表:乖透透 2006-03-31 15:14:18 閱覽數:30002 (IP: ) T 1804 引 用
 


回應:.. 2006-03-31 15:25:08 (IP: ) T 1804_R 22 引 用
二十二、計劃生育國策真相

計劃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改革開放以後的一項基本國策。它完全是替毛澤東集團鼓勵生育後果的擦屁股政策。這個屁股不擦也不行,因爲,那時人口基數和密度已經很大,人均資源極少。國策不是政策,在追求有法可依的時代,此國策理應象環境保護一樣變成法律。但至今還無法律可依,有的是省級政權的法規,這法規便是無父母的野生法規,野生法規也是到1987年前後産生的。此前,連野生法規也沒有。即使按這類野生法規執行,問題也不是太大,也不會導致天怒人怨。因爲,其他保護公民權及其合法財産權的法律早已問世

執行計生國策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確實受到了抑制。但是,抑制的原因不是國策本身有什麽威力,而是一靠城鎮人口對失業的恐怖,二靠黨政司法機關專政隊對農民無法無天的專政。

所以要對農民實行無法無天的專政,是因爲農民沒有失業的恐怖:農業是誰都想簡瑼爾o業,農村是誰都想逃離的監獄,農民是誰都害怕的身分,何況人多地少,已經導致農民平均每年達四分之三的時間失業。更重要的是,不實行無法無天的專政,便不能隨意從農民身上掠奪腐敗急需的財源。


以筆者堂侄女挨罰爲例:她出生1971年,於1992年1月與1964年出生的上門夫婿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于同年10月生下一女,經重重審查批准入戶。

但1996年5月27日,由漳平市與永福鎮黨政司法機關幹部組成的計生工作隊來到她家,以"早婚早育"爲由以便條形式通知罰款829元。這是毫無依據也毫無法定程式和和法律形式的罰款。純爲罰款而罰款。由於她家確切貧困,哀求緩交,獲准緩期五天。在最後一天總算借齊了罰款額,但其夫不敢去鎮政府繳交,邀筆者弟弟陪同而因故推遲於次日。然而,當日下午,工作隊上門,居然以“逾期交款、抗拒國策”爲由被加罰兩倍,合計2,500元。她夫婦只好到處哀求告借終以5%月息向私人貸款湊齊罰款。

以打砸搬燒罰手段殘酷株連無辜。筆者老家蘭田村村民吳萬枝,是從本省永春縣流落到永福安家的農民。生育五、六個孩子。小女吳美華,約生於1977年。16歲輟學後,到鄰縣和溪鎮一家鐵廠幹炊事。後來與同廠的廣東青年同居,于1996年8月3日生下一嬰。父母獲悉後又氣又怕(但凡外地來插隊的農民都是十二分的老實),哀求她立即回家接受政府處罰。該女也於產後六天抱著嬰兒回鄉,在其姐吳秀華家落腳。吳萬枝也立即請包村的計生幹部陳某前往處理,結果處以罰款兩千,給予發票。本地人做本地事,並同意她繼續外出,要求她務必於年內上避孕環。然而,這秘密處罰不被鎮黨委追認,並於10月3日,當年計劃生育第三戰役的第一天,黨委書記率市、鎮工作隊5、60人到吳萬枝住宅,宣佈吳美華未婚同居又計劃外生育,嚴重違反國策;吳美華秘密潛回,父母知情不報,又讓女兒繼續外出,逃避政府處罰,罪屬窩藏,應予嚴懲。聞此,吳萬枝一家個個篩糠。吳萬枝於驚慌中掏出罰款單,說明情由,承認教女無方,表示願意接受增加罰款,請求從寬發落。然而,書記根本不聽哀求,發落一聲“上”,5、60個知識精英隨手撿起農家隨處都有的棍棍棒棒和鋤耙等農具,對著門窗、桌椅、床鋪、爐竈、圍牆、屋說B所有農具、家具、炊具、食具、電視、電扇,實施搗毀。並把能燒的東西堆到天井放火燒毀。可憐11間供三家18口人居住的土木結構瓦房和一幢煙葉烤房頃刻搗毀。

接著,這幫知識精英立即驅車到吳秀華住宅,不容分說,便將其夫四兄弟及其父母五家共有的老厝一同搗毀、燒毀。理由是吳秀華也犯知情不報的窩藏罪。不巧的事,吳秀華丈夫的兄弟高祖天也有一個合法婚育的六歲孩子,被工作隊發現,當場處罰829元,逾期加罰四倍。他根本無法當天交出這筆錢,只能在三天內以高息借齊3,300元認罰。

株連並不限於九族,只要與違反計生國策有丁點瓜葛,就被株連。


永福鎮呂坊村外號叫狗巴的窮農民,其大齡兒子好不容易找了個很鄉下的姑娘結婚,不知何故未辦登記手續,結果懷孕。屬於非法同居與計劃外懷孕。當她獲悉本戰役手段更加殘酷後,便在工作隊進村之日的黎明時分逃走以避人流。但狗巴經不起拷打逼供,供出了媳婦的可能去向。工作隊追到桂洋村山豬窟小自然村,該村只有兩三個厝幾戶人家。其中一戶叫陳朝真,50多歲,單身,與83歲老母一起生活。他只給一碗點心招待狗巴媳婦便打發她離開。隨後趕到的工作隊要陳朝真交代該孕婦去向,他說不出來,便遭拷打和房屋搗毀的懲罰。

這類株連還算客氣。1993年前後,永福鎮清源村肖坑自然村中共黨員陳木火,因兒媳計劃外懷孕外逃,房屋與家雜被搗毀後,蔬靬M米缸中的膜l與大米全被潑上沙子、煤油,使得他有竈不能煮,有米不能吃,逼得他當了幾天要飯乞丐後,絕望地喝農藥自殺。


在有些地方,計生工作隊更絕,要是趕上要抓的物件家裏人在吃飯,工作隊會掏一勺竈灰往鍋裏碗盆裏一撒,叫你吃不成。


上杭縣通賢鄉文坑村,有一個父子家庭,父60多歲,子30多歲。1996年的一個戰役中,工作隊發現這間上鎖的房子邊晾著嬰服和尿片布,查隨身資料該戶無人辦結婚登記,便認定這戶人家違反國策,隊長不管三七二十一,命令上。當村黨支部書記緊急趕到叫“搗錯了”時,這家房屋已經搗毀。因這書記大喊大叫,被認定有意破壞國策,次日即被撤消書記職務。


《刑法》規定,判處沒收財産的處罰,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産的一部或全部。沒收全部財産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産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産。

非法同居、計劃外懷孕和超生並不犯罪,中國刑法也未將這類行爲入罪。然而,違反計生國策的農民卻遭受比犯重罪還慘的懲罰。

與非法同居、計劃外懷孕和生育人沾親帶故,是血緣、是人情、是自然現象,不是錯過、更非犯罪。然而,沾親帶故卻比犯重罪還慘。


國策並非一刀切,並非所有非法同居、計劃外懷孕和超生行爲人都遭罪。城鎮及其郊區中多少非法同居甚至代人懷孕、生子均安然無恙?

農村中又有多少富有人家超生以交錢了事?關鍵在於是否與基層官員分享富有。

農奴身分加貧窮、老實,不論是否觸犯計生國策,都是遭罪的原因。

專政權人說,計生國策是高壓電,誰觸電誰倒楣。農奴說,計生國策是雷公,滾到哪家,哪家就遭殃破産。


96年的計生國策專政隊四個戰役建立的恐怖專政,極大地壯大了政虎的霸權,永福鎮黨政領導充分認識了這個霸天效應,於年底將所有集資攤派收費搭上“計生國車”,並警告:今年不交清,明年加倍。而加倍的定義是加幾倍,由政府人員說了算。因而,僅在筆者老家後盂村,兩天即收取15萬元的各種收費。本村只是一個中等村,人口約2,000,上年度的人均收入約等於全鎮人均收入水平829元。而這個收入值遠低於貧困線的年收入1,300元。爲免加倍征罰,農奴們便以5%~10%的月息四處告貸。這月息相當於世界銀行利息的多少倍啊?

別以爲農奴傻到不懂得告狀,凡是狀告計生國策的行政侵權和犯罪案件是沒有法院受理的。爲啥?每個國策工作隊都有當地公檢法幹警參與行兇犯罪。《行政訴訟法》本規定可以受理計生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卻在《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違法限制“公民只能就徵收超生費、計生罰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即使按這限制條件起訴,也沒有法院肯受理。道理也很簡單,哪個國策工作隊沒有當地公檢法的幹警參與亂征濫罰並分享征罰所得?

沒有生育法律,不等於抓生育沒有法律約束。行政法、民法、刑法對一切侵犯公民人身權及其財産權都有詳細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規定; 《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給出了程式法律。。

關鍵在於要不要依法約束和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嚴禁公民控告國策工作隊的滔天罪行,一是國策不靠罪行不靠腐敗不能貫徹。二是一旦依法立案和追究,必將導致中共覆滅、政權崩潰。

法院不受理,領導一切的黨總該受理吧?NO。一切都是黨所策劃、指揮的戰役,叫黨如何受理?吳萬枝及其親家的房屋與家產被搗毀後,求人拍下兩家被搗毀的情景照片,洗出十幾套,礎a攤求路人義買,目的在於集資買車票上龍岩地委控告索賠。釵h路人揮笠妎R。在龍岩地委門口,門衛不讓他進,他只好見轎車就躺下攔車喊冤。

終於有一個地委副書記接待他並哄騙他“政府一定會妥善解決”。但至97年筆者出國時,只傳說有紀檢會幹部去察看,未聞任何賠償。

怎麽可能賠償呢?怎麽賠得了呢?永福有多少吳萬枝?全區有多少吳萬枝?全國又有多少吳萬枝?


亂征濫罰應當退款,侵權應當賠償,這是公法,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是,中共是政黨,不是生産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政權,不是生産者,而且是依靠專政權、腐敗權腐敗人民利益的寄生蟲,亂征濫罰的所得早已腐敗消化,除了權力則一無所有。叫中共賠償,回答只能是“要命一條,要錢沒有”。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回答只能是:“大膽,普天之下,莫非我土;率土之濱,莫非我臣”,全民和全民財産都歸我所有,爲我所用,我向誰賠償?──要賠也可以,由全國農民來賠,向他們集資攤派,全國農民同意嗎?”


犯罪應當制裁,是公法,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訴人就是罪犯自己,法官就是罪犯的同夥,合議庭就是被控告的罪犯團夥的主謀與元兇,刑事偵查、檢察、審判的所有權力人就是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霸掉了一切“國家”權力,誰來偵查、檢察、審判他們呢?

如果這一切都算有法有天,還有什麽是無法無天呢?

如果放開戶籍管制,讓全民走城市化道路以擴展增加城市,讓願意當工人的進城去,也籠罩他們於失業恐怖之中,中共何須靠殘酷的犯罪手段、負天大的罪惡以貫徹國策過日呢?

犯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本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存手段,更是專政權人追求腐敗生活的唯一手段。一天不犯罪,它就會有氣無力;一天不犯重罪,它就會面黃肌瘦;要它停止犯罪,就是逼它自斷命根。

中國農民只有勞役權加受罪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哪來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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