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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嗎?
發表:乖透透 2006-03-31 15:14:18 閱覽數:30002 (IP: ) T 1804 引 用
 


回應:.. 2006-03-31 15:19:41 (IP: ) T 1804_R 10 引 用
十、李鴻章、陳獨秀、張學良的斥o

李鴻章,是19世紀末擁有中國內政外交重權的頭面人物。因爲他締造和指揮的北洋水師在“甲午海戰”中不堪一擊地滅亡,又代表慈禧政權與日本簽下了《馬關條約》:

(一)朝鮮獨立;

(二)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和澎湖列島給日本;

(三)賠償日本兩億兩銀;

(四)允酗擖誘H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從事商業工藝製造;

(五)凡西洋各國在中國所獲的特權,日本均得享受。

甲午戰爭的國恥,馬關條約的國害,給中國人民極大的心理傷害,朝野共罵李鴻章爲賣國賊。從此,李鴻章竟成了賣國賊的代名詞。

這實在是天大的冤枉。

不錯,他犯有害國罪,因爲他是慈禧朝廷最重要的決策人物,慈禧朝廷本身就是害國政權、害國集團,又是這個犯罪集團長期賴以生存的專制政權使中華民族積弱不振,無力抵抗任一列強。不過,他只是專制害國集團的犯罪一員,非他獨罪。

不錯,他同意挪用建設北洋海軍的全部軍款去修建供慈禧垂簾聽政的頤和園,既犯挪用軍款罪又犯破壞國防罪;不錯,他犯受賄罪,也可能是當時最大的國家級蛀蟲之一。但是,挪用軍款罪、破壞國防罪和受賄罪都是專制害國政權的特部A是制度性犯罪,非他獨犯害國罪。如果說因爲他親手簽訂了割讓大片領土和鉅額賠款的馬關條約,就認定他犯了害國罪,是賣國賊,等於認定李嘉誠以上億元鈔票贖他兒子也犯贖票罪,等於認定所有親人被綁票的家人花錢贖票犯了贖票罪。因爲,他簽訂所有喪權辱國條約時的形勢是:不簽訂就接受一定失敗的戰爭,而面對架在渾身上下都是不可抵抗的列強刺刀,戰爭就是更大面積領土的喪失、更多軍民的罹難和難以計算的戰爭成本,甚至可能是整個國家淪爲殖民地,整個民族淪爲亡國奴。不平等條約的簽訂,是丟幾粒芝麻保整棵芝麻。簽訂,並非他的意志;沒有他的簽訂,人家又不認賬。

他喪什麽權,辱什麽國,賣什麽國並得到了什麽?他喪的是慈禧的帝權,辱的是專制朝廷,他沒有賣國,即沒有以“領土”、“人民”和賠款爲商品換取個人利益。相反,他簽訂的“綁架條約”的立竿見影的利益是,避免了無數軍民的戰爭傷亡和節省了比賠款不知多多少的戰爭成本;對人民的隨後利害是:尚未被“賣”土地上的居民繼續在專制政權下當牧民,在中共專政政權下全體淪爲奴隸;而被“賣”土地上的居民,反而享受著越來越多的人權(俄國殖民地除外)。對於失土,只要專制或專政政權有強大的一天,收復就是時間的問題。只要全民有主權的權力,收不收復,取決於全民的共同意志。

因此,不但不應該因簽訂“綁架條約”而認定李鴻章爲賣國罪犯,恰恰相反,應該認定,他是在“不簽字就撕票”的危急情勢下以最低票價保票的愛國札情C


陳獨秀,是本世紀初的留日、留法學者,五.四運動的青年領袖,最早爲民爭人權、民主、自由的鬥士之一,但同時是最早引介、宣傳毀滅人權、民主、自由的馬列學說的學者之一,是中共的締造人,擔任過中共第一屆至第五屆的五屆黨魁。在中共“八.七會議”上失去領導權後,於1932年10月在上海被捕,在南京法院以危害中華民國罪受審,判刑八年,實刑四年十個月釋放。

在審理法庭上,陳獨秀辯護道:“予未危害民國,危害民國者,當朝袞袞諸公也”,“以言土地,東三省之失於日本,豈獨秀之責?以言主權,一切喪權辱國條約,豈獨秀簽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張建立人民政府,豈殘民以逞之徒?”(摘自《陳獨秀與章士釗的辯護狀》,作者雷啓漢)。

中華民國成立後,並沒有建成全民參與的共和制度,更沒有全民意志形成的主權。因而不是民主共和國。1949年前,與其說中國是中華民國,不如說是戰爭集團對中國大部份地區的割據和戰爭,既沒有什麽經濟建設也沒有完成民主憲政建設:北伐勝利前,執政中國的是38屆北洋軍閥政權;北伐勝利後,中華民國則處於以蔣介石爲首的國民黨根據孫中山制定的“軍政、訓政、憲政”程式,進行“剿共”戰爭、“北伐國民革命軍分裂戰爭”和抗日戰爭、最後在對付中共的“解放戰爭”中敗走於臺灣。

陳獨秀締造並領導了七年的中囯共產黨,不僅要推翻國民黨政權,而且要推翻中華民國及其統治“主權”。因而,他確實犯了“危害民國罪”。

但是,在中華民國法庭上,陳獨秀的無罪自我辯護準繩和他的律師章士釗爲他的無罪辯護準繩,不是中華民國法律,也不是馬列主義國家學說,而是近代國家學說或民主國家定義的主權。同時,章士釗引用的主權是民主法治制度,陳獨秀引用的主權卻是獨立主權。一詞兩義的巧妙運用,導致了審判權人對主權概念的混亂,從而獲得輕判。

所以混亂,是因爲中華民國全體執政權人至此還不懂得近代國家的學說,不懂得國家和主權爲何物。兩人的辯護詞,完全是審判權人陌生的新鮮講義。明知陳獨秀的行爲危害國家,卻又無法判斷他及其律師的辯護詞的荒謬。尤其是乍聽陳獨秀的辯護,簡直可以立即判其無罪,當庭釋放。

陳獨秀不僅構成了危害中華民國罪,而且構成了危害中華民族罪,並且是危害中華民族罪的罪魁之一。因爲,他主張的共産主義,禍國殃民;他主張建立的人民政府,從蘇維埃到今天的人民政府都是殘酷專政人民的政府;他締造並領導的共産革命,不論是打江山階段還是坐江山階段,都革了無數的中國人民的生命,並以民主、自由爲掩護,大革全民的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的命。也野L的初衷並不是這樣,他理解的共産主義並不是這樣,也未聞當時蘇共政權對人民的暴行。雖然,陳獨秀被刑罰前後對自己對中囯共產黨都有深刻的反省,但對中國人民的罪行是不可饒恕的。


但是,沒有張學良策劃西安事變的犯罪,陳獨秀締造的中共則根本沒有繼續犯罪的機會:已經疲憊不堪、奄奄一息的共軍命運,不是被張學良統帥的軍隊剿滅,就是驅入大西北的沙漠。至於地下黨員,根本不成氣候,無法坐大。

然而,西安事變的成央A導致了中共的坐大,導致了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三年內戰,導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三年內戰葬送了多少生命和財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又對人民犯下了多大的罪惡?然而,因爲西安事變,張學良成了抗日英雄;在中共的美化下,在全國人民心中樹起了永垂不朽的豐碑。

然而,在“中國捷克日本,南京重慶成都”的紀念碑上,卻沒有中共的名字。因爲在整個抗日期間,中共的策略是“七分發展,二分妥協,一分抗戰”。這“一分抗戰”就是搖旗呐喊,就是武工隊、遊擊隊、地道戰等搔癢性戰鬥。百團大戰,是彭德懷違背中共中央意志的“盲動”戰役;平型關捷報,和58年的高産衛星一樣:是團吸足水份的海綿。其實,“一分抗戰”中連一分的真實性也沒有。這一分的真正目的是:一蒙全國人民,二蒙中華民國政府,從中騙取軍晌以養軍擴軍、內戰爭江山。中國抗日戰爭的主力是國軍。但迫使日寇投降的決定性力量是盟軍中的主力“屈原”和“蘇武”:屈服於美國原子彈在廣島長崎兩島的投放和蘇聯武裝的東進。

可見,張學良搞西安事變的目的絲毫沒有實現。事實則與願違──挽救、壯大了禍國殃民的共軍。

如果沒有西安事變,在抗日戰爭勝利後,中華民國一定會按孫中山制定的程式進入憲政建設時期,即使蔣中正有獨裁意思,也不可能成央G全國人民的民主要求,美英等西方國家的敦促,“三民主義”的約束,自己參與創作的《世界人權宣言》的監督,一定能以《世界人權宣言》爲最高憲法,修憲立法,普施人權,建立主權,使中華民族從此過上自由、平等、法治、安全、安寧的日子。

雖然張學良沒有支援中共犯罪的故意,當時的想法只是抗日。但是,他是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西安事變的後果,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中共犯內戰罪、專政罪等害國罪的犯罪惡性的,但他卻沒有預見,犯的是過失害國罪。

過失罪也是罪。他應當爲自己給中華民族製造三年內戰的罪惡負責,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政罪惡負責,爲中華民國被逼割據臺灣期間爲反攻大陸、收復江山而專政臺灣人民的罪惡負責。

雖然沒有法律制裁張學良的害國罪,但是,如果他還活著,就應當以各種方式公開地向中華民族謝罪:向所有在三年內戰中喪生、殘疾的生命悔罪,向所有中共專政下的冤魂悔罪,向所有被中共奴役的人民悔罪,向所有在中華民國專政臺灣期間受難的臺灣人民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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