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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嗎?
發表:乖透透 2006-03-31 15:14:18 閱覽數:30002 (IP: ) T 1804 引 用
 


回應:.. 2006-03-31 15:14:58 (IP: ) T 1804_R 1 引 用
一、論文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嗎?
我的答案一分爲二:
依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主權;依近代國家主權學說,它沒有主權。也就是說,依主權本義,它無主權;依國際法設定,它有主權。對內,它無主權;對外,它有主權。也就是說,沒有國際法,它根本沒有主權。
五千年的中華民族,至今未出現擁有近代主權學說意義的國家,沒有出現擁有近代國家學說意義的主權。道理很簡單,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國際法》第67頁,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編輯部,法律出版社出版,1981年7月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

所謂最高權力,就是有權管治一國的所有公民,包括總統在內。
所謂獨立權力,就是有權獨立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不屈從於任何外國主權和勢力的幹預、威脅、蠻橫,也不幹預、威脅、稱霸他國,平等對待所有外國主權,與外國主權平起平坐,地位平等地處理國際事務。
因而,主權不可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一套法律制度。主權也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而是集中一國全民共同意志形成的法律體系。

這種法律體系也就只能形成於民主政治,形成于每個公民擁有平等選舉權的制度中。它形成于全民共同意志,又管治全民。它必定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其派生的聯合國人權公約,也必定根據本國全民的共同意志增加本國特有的人權規定。它有效地保護著每一寸領土,更有效地保護著每一個人的每一項人權。
主權保護著的人權,並不保證每個人和每項人權的安全,但能夠在某個人的人權受害之後,給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哪怕是死囚的人權。
主權也不可能被任何一個自然人所改變,哪怕總統的威權。

當本國公民人身、公私財産、國家領土資源等權利受到境外的外國公民、組織、政府等侵犯時,或者受到境內享有豁免權的外國人侵犯時,等於主權受到侵犯,主權代理人必定以獨立自主的主權人格依照國際法律、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譴責和處理,從而維護一國主權的利益和尊嚴。
主權也不是一成不變,且總是隨著全民共同意志的變化而變化,操作上由代表絕大多數選民意志的議會進行修改、補充、調整、完善。修改、補充、調整、完善的主權部分在未生效時,只能按原規定執行,不得因爲執行原規定必定傷害到某些特殊人的利益而法外開恩,來個例外,或來個下不爲例,哪怕他是總統或國王。
因爲主權是一套全民意志形成的法律體系,也就不可分割、不可讓與、與全民同壽,不從屬於外來的意志與幹預,所以它擁有轄區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存在這種管治全國公民于千秋萬代的最高權力?沒有,從來沒有,絕對沒有。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史上,從未出現過擁有這種權力的朝代。比如:
當秦始皇決定強迫萬民修建浩大的軍事工事工程長城時,是否存在修長城必要性的辯論並拒絕批准他犯害民罪的權力機構?沒有。
是否存在事後追究他犯罪的權力機構?沒有。
當毛澤東決定強制全民毀林煉鐵時,是否存在毀林煉鐵必要性的辯論並拒絕批准他犯害民罪、破壞生態環境罪的權力機構?沒有。
是否存在事後追究他犯罪的權力機構?沒有。
是否存在對餓死幾千萬農奴的罪惡進行追究的法律和權力機構?沒有。
是否存在對發動文化大革命浩劫罪惡進行追究的法律和權力機構?沒有。
當鄧小平決定救紅色高棉政權而發動對越戰爭時,當他決定用軍隊鎮壓天安門廣場的民衆時,是否存在辯論其決定並拒絕批准他犯戰爭罪和鎮壓罪的權力機構?沒有。
是否存在事後追究他犯罪的法律和權力機構?同樣沒有。

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可謂相當健全,又有震天動地的以法治國的“法治環境”,在決不讓同胞不受專政地過自由日子而非要征服人口密度大大高於大陸、土地只有3.6萬平方公里的臺灣的統戰聲轟動全球的時候,是否存在辯論並拒絕批准江核心只要960萬平方公里領土而拱手謝絕列寧政權聲明要退還沙皇侵佔的相當於100多個臺灣的中國領土,而秘密簽訂《中俄全面勘分邊界條約》的贈地大罪?沒有,連批評聲音也不准發出。
因此,中國歷朝歷代的最高權力是帝王,不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是中囯共產黨,不是法律。何況不論是封建帝王主持制定的法律制度還是中國共産黨主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均無人民的絲毫意志,均無權管治制定者本身:帝王或中囯共產黨,更不用說中共核心人物。

又如,誰是美國的最高權力?是總統?是衆議院院長?是參議院院長?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是司法部長?都不是,誰都管不了美國全民,乃至暫留美國的他國公民、無國籍人。難道美國沒有最高權力?不對。
美國的最高權力是美國的法律。是它,公平而公正地管治美國每個公民和所有暫留美國的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是它,讓總統克林頓丟盡了臉,讓小妞萊溫斯基出盡了風頭、賺足了名利,讓一個小小的獨立檢察官斯塔爾名揚全球。
所有民主國家的最高權力都是本國的法律體系。它給每個公民以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力,又公平公正地管治著每個公民。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主權,卻擁有與任何國家平起平坐,不受任何國家幹預的權力。這叫獨立主權,也稱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設定,並授予每個國家。世界上只有一個國家主權概念。卻存在國際法設定的主權與民主國家的主權。一個辭彙,同樣定義,卻性質迥異,存在天壤之別的權責。由於民主法治國家無需區分,非民主法治國家不予區分,國際法又借民主國家的主權授予各國享有平等的獨立主權,卻不加獨立兩字,故一般人都以爲每國都擁有同性同質的主權,以爲主權是每國的固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將國際法授予的獨立主權當作主權,並在所有有機會提到的地方都毫不客氣地宣稱,主權是一國的固有權利,即天然權利。
故從1949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毫不臉紅地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個主權國家;故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理直氣壯地甩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千方百計地塞入國際法,藉以保護毫無主權的專政政權。


本文的目的在於揭發主權的本義並證明:

(一)主權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任何本國公民、組織、政黨不可能有危害的故意,也無危害的能力。只發生修改、調整完善主權的行爲,不存在危害行爲。內國刑法無須鞭及。

(二)獨立主權的潛在危害人,是國際法主體。對此類危害的處理是:或警告,或控訴於國際輿論、聯合國、國際法庭,或訴諸武力。內國刑法無力鞭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主權,不是國家,內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家罪、主權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國家是領土、人民、主權三者缺一不可的組織。缺少任何一項就不是國家。其中主權是國家的靈魂,沒有主權便無國魂。主權的有無決定它是否爲國家。沒有主權又冒充國家的組織,是政權,不是國家,或稱殘疾型國家,它可能是專制政權、專政政權,也可能是民主政權。如中華民國在台灣,南朝鮮。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主權,只是一個專政政權。

(五)1979年起中共以危害主權罪名刑罰的反革命罪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的依據,竟是既無法理根據又無事實根據的莫須有,是以莫須有的罪名刑罰莫須有的罪行。

(六)社會主義制度是地道的奴隸制度,是古今中外最高級也最殘酷的奴隸制度;相反,馬列主義所謂的奴隸社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前的中華史上從未出現過,秦朝以前的中國不是奴隸社會,恰恰是中華史上最有人權、最自由的封建社會。中華史上唯一的奴隸社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七)以追求中華民族人權和主權爲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是熱愛中國的最高表現。

(八)以幫助中華民族獲得人權和主權爲目的,以《世界人權宣言》及其派生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爲武器,積極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社會主義制度,解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奴,建設中華民族的主權和國家,不構成侵犯中國主權行爲,恰恰相反,是對中華民族的真正關心和愛護。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立即刪除《刑法》中政治犯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款(破壞領土完整、賣國賣民罪行不以政治犯看待,而是最大的害國罪),平反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刑罰的政治犯,並修正國家與主權的定義。否則,是對愛國人士的繼續犯罪,更是對中華民族的繼續犯罪。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想獲得主權,成爲國家,唯一的道路是解除黨禁,放棄專政,還權于全民,將專政政權改造成全民主權制度和國家。

(十一)《世界人權宣言》是解放全人類的最高憲法,是所有專制和專政政權下的人民追求人權、建設主權和國家的最神聖的法律武器。人權與主權存在於同一體,相互依存:沒有人權就沒有主權,沒有主權也就沒有人權,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

(十二)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規定的“主權原則”及其幫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嚴重違背《世界人權宣言》。要實施《世界人權宣言》及其聯合國人權公約,必須修正以國家爲聯合物件的成員國資格,取消無主權的會員國資格,明確主權和獨立主權定義及其適用範圍,否則,設定主權原則的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就是繼續保護奴隸制度的犯罪法,神聖的人權就永遠無法突破錯誤實行了五十多年的“主權原則”去解放各國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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