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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理該如此,否則司法如何自處?
發表:竹根 2006-01-26 23:48:33 閱覽數:8010 (IP: ) T 1678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6-01-28 22:03:36 (IP: ) T 1678_R 3 引 用
探針】邱毅花錢證實自己有罪
台灣日報 2006-01-28 01:20

政客是什麼?政客就是不顧原則的把所有事物都變成攫取利益的工具,這是標準「只求目的,不擇手段」的法門。儘管戲法人人會變,其中也有高有低、有深沈有淺露;反正一眼被人看穿的,絕對不是高招。

達康

立委邱毅在電視台錄影後,遭警方拘提,邱毅藉機利用做為撈政治資本的本錢。按邱毅的犯行,邱毅並非重罪,付出的只是政治形象而已,但邱毅在媒體前表演「壯士一去不復返」的野台戲,甚至刻意要員警將他上手銬,然後故意高揚讓媒體拍照,同時大聲喊叫:「這就是台灣的司法!」邱毅明顯的是靠踐踏司法來造就自己,好像是無本生意。

去年321在高雄地院喊打喊衝的邱毅,拘提到高雄地院後,又「敢做不敢當」起來,把所有責任一骨腦全丟給開車的司機,裝成自己是無辜上了「賊車」狀,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撇清自己是「首謀」。邱毅審訊結束,毫髮無傷的步出法院發表聲明;他只承認違反公務,卻堅決否認自己聚眾滋擾高雄地院。不過,邱毅透露他「庭外和解」,付了四萬四千元做為破壞高院大門的賠償,於是露了餡,既然滋擾的是司機,撞壞大門的當然也是司機,邱毅為什麼要賠償?這不是自打嘴巴?

邱毅信誓旦旦說不認識開車的司機,而且又直指衝撞的是司機,不是他,那麼邱毅願意「和解」、願意「賠償」了事,不是自相矛盾?如果他不是聚眾滋事,他需要賠錢?邱毅用行為證明自己的責無旁貨,用事實給法官判決的證據。

對邱毅而言,這叫做「千慮一失」,對司法而言,這叫做「疏而不漏」,對他人而言,這叫做「玩火自焚」。誰說不是天道好還?
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601/20060128128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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