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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台 灣 的 語 言
發表:老頭 2005-11-10 23:28:51 閱覽數:26072 (IP: ) T 1514 引 用
 


回應:老頭 2007-03-19 20:22:49 (IP: ) T 1514_R 7 引 用
政院制訂「國家語言發展法」 「國語」將成歷史名詞!

「國語」、「方言」將成為歷史名詞!行政院已完成「國家語言發展法」制訂,官員表示,所有語言一律平等,日後沒有國語和方言的概念,所有人民使用的語言都稱為「國家語言」,禁止歧視。對於過去外界爭議的「官方語言」和「文字」問題,行政院脫鉤處理,避免挑起敏感的族群議題。

「國家語言發展法」用基本法形式定法,屬於概念、原則性的上位法,草案僅有10條文。政院高層表示,為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語言的權利,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文化資產,因而立法。

草案明定,「國家語言」定義為「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國民有權使用各種,禁止歧視。官員表示,不管是所謂的國語、北京話、閩南語、客家話等,都在「國家語言」概念下被解構了;所有人民使用的語言都是國家語言,包括所有原住民語。至於「官方」語言和「文字」問題,草案並未觸及。

草案也明定,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的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應訂定國家語言復振計畫。為確保國民享有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政府服務及利用公共資源的權利,政府機關應提供播音、諮詢、通譯、會議口議及手語其他必要設施。

相關官員表示,過去曾討論由政府補助國家語言發展,但考量現行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文建會,以及新聞局都有相關補助,因此相關單位應將補助落實在既有的實行要點。

官員表示,上級指示,不管立法程序進行的如何,上述與國家語言發展的相關部會要持續傳承、復育,以及教育討論大方向,並解決因法制定後的相關施政細節。

「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定是由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提出,陳水扁總統2004年連任後也多次表示,台灣很多的對立和隔閡,都源於語言的問題,因此,為保障族群合諧,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刻不容緩。

不過,究竟要不要立法外界爭議多,在野黨甚至批評此舉「去中華民國化」。此外,對於法的名稱,也有一方說法應為「國家語言平等法」,認為「發展」實在是「不痛不癢」的名詞,如果採用「平等」,政府即有責任在政治、經濟上給予各語言的發展。
http://www.ettoday.com/2007/03/19/301-20694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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