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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功嘸償,打破跳賠!談玻璃娃娃事件
發表:竹根 2005-08-26 21:48:13 閱覽數:33658 (IP: ) T 1428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5-08-29 02:08:48 (IP: ) T 1428_R 5 引 用
註三:


無知﹗無恥﹗還官官相護的高院法官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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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姓學生背玻璃娃娃在民法上是委任行為,委任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委任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無償」委任僅須負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

因此,陳姓學生因自己摔倒,導致玻璃娃娃也摔倒致死,並未逾越無償委任的法律範圍,也就是說法律實務上陳姓學生無須負法律責任。

5. 高院法官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這是什麼渾蛋比喻?〔違規超速〕本身就是已經犯了違規行車的錯誤,也逾越了無償委任的法律範圍,當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基本法律常識,我們的高院法官竟然連這個基本法律都不懂﹗這不是無知?還死不認錯,這不是無恥?

6. 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舉例說,一個四十公斤的人,出於好心要去揹個一百公斤的人,可能造成兩人都跌傷。

請問這個比喻恰當嗎?這也是超出無償委任的法律範圍,當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基本法律常識,我們的高院發言人也竟然連基本法律都不懂﹗這不是無知?還要官官相護,這不是無恥?我真的很恨高院法官素質如此的低落,還死鴨子嘴硬﹗無知又無恥還官官相護﹗(●作者陳祐格為北縣永和人。經商。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http://tw.news.yahoo.com/050829/195/28f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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