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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劉櫂豪立委脫下黃世銘檢察總長守法的假面具
發表:竹根 2013-09-26 17:41:07 閱覽數:14811 (IP: ) T 4136 引 用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3-09-27 00:09:38 (IP: ) T 4136_R 9 引 用
9T 4136,2>>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沒有法律規定或授權就不能做!【私法鐵漢】連國小學生就明白的法律優位原則、高中公民課教過的法律保留原則都不清楚嗎?抑或是僅憑自己主觀好惡恣意妄為、隨意惡搞?馬娘不是動不動就虛矯偽善地說啥【依法行政】?原來是【依自己的想法行政】啊!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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