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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陳水扁與李登輝之間的恩怨情仇
發表:正反修羅 2012-05-22 00:30:55 閱覽數:67050 (IP: ) T 3502 引 用
 


回應:濁水溪畔的國中生 2012-05-22 21:25:52 (IP: ) T 3502_R 60 引 用
回應:sofia 2012-05-22 20:44:31 (IP:  ) T 3502_R 51 引 用
對大學教授怠惰瀆職
貽誤學生前途
無可奈何
因此台人戲謔之叫獸
聊以自慰
引述泛稱叫獸犯哪一條罪
懇請指引明燈
好讓老身自省
==============================


僅供參考。

http://tw.news.yahoo.com/%e9%bb%83%e6%98%a5%e6%98%8e%e6%a1%88%e5%88%a4%e9%8c%af-%e9%99%a2%e6%aa%a2%e6%9c%89%e7%95%b0%e8%a6%8b-213000170.html
黃春明案判錯? 院檢有異見
洪榮志╱台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4月5日 上午5:30.

作家黃春明被成功大學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自訴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判決黃春明敗訴,處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台南地院的院檢雙方對這個判決結果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由於公然侮辱法條最高只能裁罰九千元,外界不少人評論這是個烏龍判決。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認為,這個案件確實是判決錯誤。不過院方則支持原判決,認為一切是外界的誤解。

林志峰表示,公然侮辱法條最高只能裁罰九千元,檢方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將依法獨立上訴。換句話說,就算黃春明不願意提出上訴,檢方仍將依法獨立上訴。

據查,蔣為文自訴黃春明公然侮辱罪,法官是引用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三百元來判決。林志峰表示,罰金三百元指的是民國廿四年規定的銀元,換算新台幣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後來的法令又規定可提高十倍外,因此該罪最高可處罰金新台幣九千元,但法官卻判罰金新台幣一萬元,當然這是錯誤判決。

但院方的態度則不同。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轉述法官鄭銘仁的說法,指黃春明被控分別以「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侮辱蔣為文,因為罵了兩次,依照一罪一罰原則各罰新台幣六千元,加起來是一萬二,但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只是鄭銘仁沒有在判決主文載明是合併執行,這才導致外界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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