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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大戰,馬英九一時真奈不了王金平何
發表:竹根 2013-09-10 21:25:05 閱覽數:40042 (IP: ) T 4099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4-03-20 14:18:37 (IP: ) T 4099_R 58 引 用
北院新聞稿(部份)
2014年03月19日18:05

貳、理由摘要如下:
一、民事庭對黨員之私權紛爭有審查權。
本件因涉及政黨之處分致社員私法上地位變動之爭訟,既為確認兩造間私法權利義務存否,而與單純政黨內部黨務活動等政黨自治事項無涉,此等憲法所保障之社員權內涵,尤其是涉及其資格之喪失,自為民事法院得以審理之標的。

二、被告以中央考紀會決議作成撤銷黨籍處分,是否違反民法、人團法及被告黨章,而屬無效?

(一).「撤銷黨籍」等同於「社員除名」之效果。
(附件:黨章第36條、處分規程第3條、33、34條)
1.被告之黨紀處分種類,有「申誡」「停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等四種,後二者均是使黨籍喪失之效果,等同於人團法所定之「會員除名」。
2.「除名」是剝奪社員權之社團罰之制裁,必須在章程明訂事由,若社員有其他違反章程或法令之事由,經總會決議開除者,更應要有正當理由為限。

(二)被告黨章所定之撤銷黨籍程序之規定,違反人團法及民法規定。
1.有關政黨內部黨務運作、組織型態、黨職人員選任等等均屬政黨自治之範圍,然而涉及到「黨員權益」事項,尤其是剝奪黨籍即會員除名之程序,仍應回歸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第2款規定為之。

2. 蓋平等權之意旨,在社團法人間亦有適用。亦即一般人民團體之社員權,若有受人團法程序保障之依據及理由,則參加政黨之黨員,關於其黨籍除名的程序保障規定,究竟有何理由可以排除人團法的適用?其排除適用是否有正當理由?被告提出之抗辯,無論從條文之意旨解釋、條文體系之安排、抑或立法理由之探究、或實務判例之見解,均無法提出足以說明其黨章可以排除適用人團法之理由,是有關黨員除名程序,仍應適用人團法第14條之規定,而無從逕以黨章規定排除。

3.我國民法及人團法並非一律不允許政黨或社團自行規定章程內涵或成立各種內部組織,但仍須在法定之範圍內,亦即不能以章程自行規定之方式、刻意排除法律強制規定,達到規避法律的效果。

(三) 若涉及社員權之喪失及除名,則仍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在政治活動、黨務運作等範疇,須充分使政黨享有設立自由及政黨活動自治,惟關於社員權之得喪變更、亦即國民藉由參加政黨以實現其參政權、集會結社權之憲法基本權利時,則仍應回歸法治之基本精神,給予合乎憲法及法治的權利保障機制。是以社團對於社團罰之行使,法院應相當尊重其裁量權及判斷餘地,例如停權、申誡、罰款等等。惟若涉及社員權之喪失及除名,則仍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以及應有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適用。本件被告抗辯社員除名事項,應優先適用黨章而排除人團法、民法等規定,無論從成文法條之解釋、立法體系之安排、立法意旨之探究,以及法律強制規定之目的等,均無法提出足以維持法秩序統一性之理由,是其所辯,自不足採。

(四)中央考紀會作成撤銷黨籍處分,違反人團法及民法規定,應屬無效。
1. 被告並無法舉證說明其可排除人團法適用之理論依據,而其職掌黨員懲戒(尤其是黨籍存否)的組織,是由秘書長選任黨性堅強之資深黨員呈報黨主席後即組成,並不具有黨員代表之資格,亦不如會員代表、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等均由黨員大會以間接民意之方式選出,考紀會之組成,已不具民意基礎,違反民主原則。

2.若中央考紀會之組成及產生方式並非來自黨員大會,則如何能行使專屬於黨員大會之權限?被告中央考紀會固然得到章程授權處理黨紀事件,有關黨員之申誡、停權等處分,在尊重政黨自治精神下交由內部組織決議執行,並無疑義,然而涉及到「會員除名」事項,仍應回歸到法定程序,亦即必需經由社團最高權力機關或意思決定機關之決議為之,抑或是經由具有社團大會間接民意基礎之機制決議並執行之。本件被告黨章將實質具有除名效果之撤銷黨籍事項授權予中央考紀會決議並執行,亦即將法律明訂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限交付予中央考紀會後,並無足以相提並論之監督或追認、覆議等機制,使其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意志決定及執行效果相同,顯然違反人團法之民主原則。

3.司法機關首要審查者,是政黨之章程規定與法律規定有無抵觸之問題。究竟「社員之除名」程序及實體要件,社團是否有遵守我國法制的規定?在我國人團法規定下(第14、27條),應專屬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權限。因為剝奪一個人的社員權,是應該要由由社團內部最高意思機關,依循法律與自治原則、民主化原則妥為討論決議的範圍。這也是政黨自治的真意。

4.再者,縱使法律授權給社團章程自訂某些要件(包括由社團內的組織來行使此權限、組成份子、以及哪些事項符合剝奪社員權、甚至包括救濟程序等等),也要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亦即,必需遵守政黨自治、人民參政權以及社員權之保障的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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