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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馬英九總統拿出國旗來,不然下台。
發表:中華民國國民 2013-06-13 10:31:09 閱覽數:3686 (IP: ) T 3984 引 用
 


回應:中華民國國民 2013-06-14 11:58:47 (IP: ) T 3984_R 5 引 用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要能夠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能夠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與中華民國的國民有什麼不同,
能夠討論用什麼方法才能夠讓世界知道,在台灣的政府是一個國家的政府。
國家的定義是:人民、領土、主權、政府。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的立法院不重新訂定新憲法,
中華民國的舊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包括台灣,
中華民國的舊憲法規定的領土還包括蒙古共合國,
所以世界上聯合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要能夠使世界知道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
那就要立法院重新訂定新憲法,把國家的領土規定的清楚,就是台、澎、金馬。
這樣全世界才知道現在的中華民國是一個新的國家。

新憲法,新的定義,領土、人民、主權、政府。

我們是一個完整的一個國家。

參考歷史資料: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http://forum.xmart.tw/formosa/reply.php?TopicID=3689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 天壇憲草第二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 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
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
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政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到這裡已經是民國36年,都未出現台灣字眼。

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若不重新制定憲法,把領土範圍制定出來,
中華民國政府就不是一個國家,它只是一個臨時政府而已。
中華民國的領土,從憲法的觀點上看,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要慎重的公開來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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