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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灣不屬中國,地位亦非未定 質疑開羅宣言 (轉貼)
發表:文抄公 2007-09-25 00:01:53 閱覽數:81582 (IP: ) T 2406 引 用
 


回應:云飞 2009-04-08 06:19:52 (IP: ) T 2406_R 31 引 用


《開羅宣言》當然存在,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這些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可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報導的是邱吉爾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並報導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該報導並不是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而是被部份有心人士惡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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