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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 還有權聲請羈押嗎?
發表:新寬 2008-12-19 00:52:42 閱覽數:6644 (IP: ) T 2627 引 用
 


回應:併欄 2008-12-30 17:18:12 (IP: ) T 2627_R 3 引 用
※ 「押或不押陳水扁」已被窄化成 「正義或不正義」之爭

發表:新寬 2008-12-30 14:23:25 (IP:  ) T 2633 閱覽數:6 引 用

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是司法的非常態,一直是司法界急思改進的。
「陳水扁是否有罪」是一回事,「判決確定前押或不押陳水扁」又是另一回事。


1特偵組「起訴」後又要押被告、
2不押陳水扁的周占春被邱毅猛轟
3轟人的邱毅被撕假髮
4 特偵組自稱「代表正義」
5特偵組抗告中,臨時換法官
6 高院下「指導棋」
7 蔡守訓裁定收押陳水扁,扁律師將提抗告


這一堆荒繆的戲碼將司法改革的契機窄化成政治肥皂劇,實在不是一句「疲勞」
足以形容的!



※※※※※※※※※※※※※※※※※※※※※※※※※※※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2008/12/29 09:21
◎ 陳憲裕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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