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gaman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主題:網拍標錯價 100年起業者須認賠
發表:gagaman 2010-06-26 18:45:36 閱覽數:9547 (IP: ) T 3077 引 用
 


回應:竹根 2010-09-19 13:23:07 (IP: ) T 3077_R 2 引 用
經濟部在舉辦公聽會、專家座談會,聽取產業界、消保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意見後,針對其主管的零售業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消保會審查通過,今年 6月21日公告,明年1 月 1日實施。

這是國內第一個針對網路購物訂定的定型化契約,鎖定與一般消費者關係最密切的零售業,具有指標意義與示範作用,也針對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商家標錯價、買家瘋狂下單等問題提出規範。

這項定型化契約僅規範企業的網路銷售,不適用於私人網拍行為。

   根據這項定型化契約,企業應提供「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讓消費者在結帳前確認訂購內容,消費者下單後,除非業者在 2個工作天內檢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的下單,否則就應出貨。

至於所謂「正當理由」,商業司解釋,如果網站遭到駭客入侵竄改標價,當然是正當理由;若是人為標錯價,例如工讀生打錯字,就不能視為拒絕訂單的正當理由。

不過,不管企業有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就直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業者必須出貨。

    為了減低標錯價可能面臨瘋狂下單、出貨狂賠的風險,應記載事項也註明企業經營者可設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的數量上限,如果消費者超量下單,企業只要按照數量上限出貨即可,以便控制損失。

值得肯定的是,這項規範明文規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業者不可以片面註明「保留變更產品規格權利」或「保留隨時解約權利」,不可以註記「廣告僅供參考」,也不可以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這項規範還有若干解釋上的模糊地帶,正由經濟部與業者溝通。經濟部的定型化契約僅規範零售業,如果是旅行社網站標錯價,主管機關就是交通部,要由交通部另訂定型化契約規範,要讓消費者更安心,相關部會也要加加油。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na/20100919/index-12848590621740618003.html

綜 覽 全 部 討 論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