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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 還有權聲請羈押嗎?
發表:新寬 2008-12-19 00:52:42 閱覽數:6641 (IP: ) T 2627 引 用
 


回應:新寬轉貼 2008-12-19 10:52:39 (IP: ) T 2627_R 2 引 用
周占春:再抗告 盼高院自行裁定
更新日期:2008/12/19 04:34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十八日經過近五小時庭訊、三個小時的評議,以七大理由、再度作成陳水扁無保釋放的裁定。審判長周占春昨晚十時卅分宣示裁定結果後,當庭指出,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不得偏廢,法院不得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我知道我這樣的裁定,檢察官一定很失望,馬英九、吳淑珍和蘇治芬的案例,也都沒有羈押,檢察官若不服,可以向高院提出抗告,我也希望高院能自行裁定。」


合議庭認為,沒有事實足認陳水扁有逃亡之虞、檢察官也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扁有串證、湮滅證據,雖然犯罪嫌疑重大,既然無逃亡之虞,且可用輕微手段代替羈押,就不能單以涉犯重罪羈押。合議庭七項裁定理由如下:


一、陳水扁案發迄今,沒有逃亡事實。檢察官指稱被告能支開國安人員,經訊問在場國安人員,表示不會任由扁單獨外出,即使是私人行程,還是不可能任由扁單獨行動。檢察官僅以被告在海外有鉅款,認被告有「逃亡動機」,與羈押要件不符。


二、檢察官指稱被告與多名共同被告、證人勾串或湮滅證據部分,都在偵查期間,本案已經起訴,顯見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案件起訴移審法院,被告迄今並無任何勾串證人或湮滅證人的行為,尚無事實足認被告於本件審理中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


三、檢察官指林德訓、馬永成、陳水扁、吳淑珍等四人利益不同,律師竟與四人律師共同開記者會,顯見仍有勾串之虞,但依檢察官提供的新聞報導,卻載明馬、林的律師努力與扁珍切割、不斷強調自己當事人沒有A錢,可證明利益不同的被告,所選任的律師在同一記者會,各自為當事人陳述,難認彼此有勾串之虞。


四、檢察官指被告有干擾行為,從張瑋津公開照片時間,是在被告羈押禁見期間,顯然不是陳水扁指示,照片上書寫的文字語意曖昧、作用不明,難免啟人疑竇有影響檢察官的聯想,但難以此為羈押事由。


五、證人杜麗萍自殺事件,原因為何,檢察官並未釋明她自殺的原因與被告有何關聯,況杜女自殺當時,扁還在羈押禁見中。


六、本案移審後,無事實足認陳水扁審理中勾串證人陳鎮慧,為防止與證人勾串,可以命不得與證人、偵查公務員有危害或恐嚇行為,違反者可羈押回籠的條件即可。


七、從檢察官所言,對被告會與什麼證人勾串,顯然不甚具體,串證必需有具體的證人存在為前提,不得泛指所有證人均會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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