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寬部落格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主題:※嘉義地檢署98年他字393號,謙股
發表:新寬 2009-03-25 15:45:33 閱覽數:29905 (IP: ) T 2723 引 用
 


回應:併欄 2009-07-23 17:01:18 (IP: ) T 2723_R 19 引 用
※剛剛自由時報記者來訪……

發表:新寬 2009-07-23 15:43:43 (IP:  ) T 2872 閱覽數:4 引 用


為「高中生嗆馬案」。
「不起訴」是意料中事,令我啼笑皆非的是:該員警竟說是為了「保護那高中生」,所以請他到服務台「確認身份」。更可笑的是檢察官竟未傳喚告發人〈我〉去表達意見。



綜 覽 全 部 討 論

總 覽版 務政 經健康醫療軍 武理 財文 化藝 文科 技台灣的美旅 遊PISA娛 樂鄉 土公 民認 同副 刊哈 啦范氏網
竹縫
視界
耳聾
世界
泰伯
觀點
Joy
隨筆
哈利
天地
Jerry C
鳥 世 界
射水魚
天 空
討海人
鏡 頭
嘻笑
人間
詩情
畫藝
老工仔
思 維
網網
相連
歷史
庫存


* 討論區內之言論,不代表本園之立場,一切法律責任仍由發言者本人負責
* 如果您有任何不當言論,本園有權決定是否保留您所送貼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