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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嗆「馬英九下台」遭逮捕的高三生,  應控告警方妨害自由
發表:新寬 2009-03-11 22:56:39 閱覽數:42435 (IP: ) T 2707 引 用
 


回應:併欄 2009-03-15 22:14:15 (IP: ) T 2707_R 13 引 用
※我以一個公民的身分,到地檢署要求公務人員辦事

發表:新寬 2009-03-15 18:57:32 (IP:  ) T 2712 閱覽數:22 引 用


這就是「告發」的本質。

不論公訴罪或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只要得知犯罪事實就可以告發;而對於公訴罪依法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告發公訴罪,簡言之,就是提醒檢察官「社會上有發生這件事了」,告發之後,檢察官就沒藉口再推說「我最近沒有看報紙」了!



回應:人參苦短 2009-03-15 19:01:50 (IP:  ) T 2712_R 1 引 用
》》》任何人只要得知犯罪事實就可以告發

請問一下,你有在現場嗎?你憑什麽告發,真好笑

什麽是【犯罪事實】?

我來告訴你,那個高中生在那裡亂搞,就是【犯罪事實】啦



回應:竹根 2009-03-15 19:08:43 (IP:  ) T 2712_R 2 引 用
新寬兄:

假使有空也有心的話,請開一堂法律常識課吧,竹根看,有些人是沒有一點法律常識的。

連告發,檢舉、、、、等等沒有一點概念,還迭迭不休追著問呢!
回應:新寬 2009-03-15 19:25:44 (IP:  ) T 2712_R 3 引 用

竹根兄:

我寧願對牛彈琴
至少牛還聽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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