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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被政治化了的台開案
發表:Harry 2009-09-14 10:18:46 閱覽數:8922 (IP: ) T 2908 引 用
 


回應:Harry 2009-09-14 10:21:21 (IP: ) T 2908_R 1 引 用
名家觀點/內線交易案 法院開砲了
【經濟日報╱■陳玲玉】2009.09.10 03:46 am

今年8月,法院陸續作出二件對於「內線交易案件」有深刻影響的判決。首先是台開案 更一審,最高法院於98年8月25日作出撤銷原有罪判決並發回更審的判定;隔一日,審理明基案的桃園地院亦宣判認定董事長李焜耀等人均無罪。才過一星期,審理鈺創案之台北地院又宣判董事長盧超群等人無罪。

這三則判決已透露出我國內線交易法制一項極為嚴重的問題,就是「立法不明確」。如今,法院藉由判決對此問題發出一記「8月砲火」,毋寧是向立法院宣告:「請儘速修正內線交易法律。」因為,不明確的法律,只會造成不明確的市場秩序,以及投資人永遠無可預知的法律風險。而這一段從「立法不明確」到「檢調偵查、法院審判均不確定」的風險,實在不應該由投資人來承擔。

有感於此,本事務所早在去年底證券交易法修正時,即已針對內線交易部分提出一套完整的修法建議。在這兩則判決中,也反映許多修法建議欲解決的問題。例如:據報載,明基案中的重大爭點即是「被告等是否知悉重大消息,從而賣出股票?」及「該重大消息是否確已成立?」。最後,法院以明基發生虧損的訊息,其確定時點是發生在被告等已賣出股票之後,故該案根本應無內線交易的問題。相同的爭點幾乎同樣發生在鈺創案。

試問:若當初立法已明確規定「重大消息成立」之內涵為何及以「重大消息」客觀上確已成立為前提,則相關涉案人員又何須面對如此漫長且不名譽的刑事調查及審判程序?

也因此,針對內線交易的成立要件,本事務所即提出應明定「重大消息客觀上確已成立,且為當事人所知悉」的修正建議。畢竟,若法無明文,解釋上,內線交易即可能包括「重大消息確已成立」及「重大消息無須確已成立」的兩種觀點,此際,檢調仍可憑一己的法律觀點,認為不應限於客觀上重大消息確已成立,而加以偵辦,甚至發 動大規模搜索、扣押及聲請羈押被告。

縱使我們明白,檢調機關應該不會故陷人於罪,且其均係本諸職責摘奸懲惡,而大部分的檢調人員亦均會在法律解釋上遵循法院的多數意見,但這種法律解釋並非有絕對拘束性,故只要有「一個」偵查機關是堅持少數見解,其結果就是對「所有」證券市場參與者心中均烙上「不確定風險」的恐懼。

同樣的,台開案此次發回重點之一即是:最高法院對於本案之共同正犯的成立有所疑問,此部分亦涉及內線交易所規定之「內部人」、「準內部人」、「消息傳遞人」、「消息受領人」等定義,凡此,應先清楚規定何種情況下符合這些行為人的定義,否則,只會治絲益棼、愈理愈亂。另一重點即犯罪金額的計算,這部分不僅牽涉到刑事案件的刑度問題(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繫屬中的許多內線交易民事求償案件,亦均遇到損害金額計算上的障礙與爭議。若能在立法時更為明確,將來司法審理過程將會更有效率,更可聚焦審理爭點。

此外,關於內線交易的若干豁免條款,例如「預定的交易計畫」,如並未根據未公開的重大消息而交易,應無我國證交法第157條之1的法律責任,此項見解早已為國內外多數實務見解所肯認,本事務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亦有明確的說明及完整的修法建議。

「內線交易的法律規定」不應該是瞎子摸象這則寓言裡面的「象」,它應該是很清楚、且有相當明白可資遵循的規定,否則一旦失去控制,被踐踏的永遠是無辜的投資人。今年8月的法院判決,不僅是個案,也是對由來已久的法律不明確所敲響的一記警鐘。我們懇切期盼立法院於審理災後重建條例的同時,對內線交易修正案此項重要民生法案亦能儘速審議,使證券市場有一個明確的規則可資遵循,從而使主管機關、司法系統的判斷更可預測,讓每個投資人更清楚知道「股市遊戲規則」的內容為何。(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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