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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 ■ 陳儀深
發表:文抄公 2007-08-07 13:37:08 閱覽數:10065 (IP: ) T 2381 引 用
 


回應:文抄公 2007-08-07 13:42:58 (IP: ) T 2381_R 1 引 用
《星期專論》台灣國家進行曲

◎陳隆志

以台灣國家元首的身分,陳水扁總統已於七月十九日,透過友邦駐聯合國常任代表的協助,正式向聯合國秘書處遞送以「台灣」名義加入為聯合國會員國的申請書,並由秘書長潘基文收下。這是歷史性的創舉,明確宣示台灣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值得國人的肯定與支持。不過,潘基文罔顧真實及聯合國正當程序,經由聯合國法律部門將台灣的申請書退回。

與今年四月陳總統向世界衛生組織(WHO)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為會員國一樣,中國政府當然會再度以台灣根本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分,加以強烈的反對。因此,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將成為國際政治勢力角逐的一個中心議題。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依據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1)人民,(2)有效控制的領土,(3)政府,及(4)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國號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依此標準,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受承認國或邦交國多少的影響。台灣是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連一日都不曾受其統治。台灣與中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是當代的政治現狀。

當代國際法對領土歸屬原則

自當代國際法原理看領土歸屬問題時,須特別把握下列三原則:

(1)時空性原則:在探討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等問題時,要適用一八九五年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但是,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解決,時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能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時空性原則」。

(2)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這個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是聯合國憲章最重要的一個原則。

(3)人民自決的原則: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全體住民的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從國際法看台灣進化國家過程

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一個國家。在此一進化過程中,可分為下列四個重要的階段:

(一)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五年: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一八九五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領土有效的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

(二)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盟軍的軍事佔領乃是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所指令授權,由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軍隊代行。此舉屬於對台灣的軍事佔領,而不是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成立,中華民國領導者蔣介石流亡到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年︱一九八七年)的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就法律而言,當時(一九四九年)台灣仍是日本的領土;蔣介石政權僅是一個在國際法上不具合法性的外來流亡政權。

《舊金山對日和約》於一九五二年生效(於一九五一年簽訂)。和約明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明定歸屬於任何國家。日本放棄後,台灣既未歸屬中華民國,也未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此暫時懸而未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對日和約締約國的共識是此未定的地位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決定,尤其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及人民自決的原則。

就戰後日本領土的處置,對日和約在國際法上的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開羅、波茨坦二宣言是同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得到領土所有國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透過和約,同盟國與日本正式結束敵對關係。

(三)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八七年:日本正式放棄後的台灣繼續處於蔣介石中國國民黨政權非法軍事佔領的戒嚴威權統治之下,是沒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是不合法、不正當的軍事佔領。

當時國際社會雖然有很高的期待,希望能與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一併解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議題,但是,此一議題並沒有同時被決定。一九七一年十月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僅僅決定聯合國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將「蔣介石的代表驅逐」,而就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做出任何決定。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沒有決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及台灣人民。因此,中國政府常常引用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支持其擁有台灣的主張,根本是不正確的。

(四)一九八八年至二○○七年: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在民主化、本土化的大趨勢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一九八七年,中國國民黨長達三十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一九八八年李登輝繼任為總統之後,開始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在二○○○年的第二次總統直選中,民主進步黨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結束中國國民黨政權長達五十五年的統治,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二○○四年,台灣主體政權連任。除了「經濟奇蹟」及發展獨特的社會文化制度,也將威權戒嚴統治轉型為民主的體制及生活方式。

探討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應把握變動的政治現實以及國際法的本質與基本原則。國際法並不是靜態死板的國際規則而已,而是一個動態持續的決策過程,力求實現人類共同的利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促進國際合作。

總之,台灣充分具備一個國家的條件(人民、領土、政府與主權),在過去曾經懸而未定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變為已定,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作者陳隆志是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l/29/today-p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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