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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功嘸償,打破跳賠!談玻璃娃娃事件
發表:竹根 2005-08-26 21:48:13 閱覽數:68418 (IP: ) T 1428 引 用
 


回應:竹根 2005-08-27 14:54:25 (IP: ) T 1428_R 1 引 用
責任的分攤:

1.玻璃娃娃需要專人照雇,顏父母未請,責任不能推卸.

2.玻璃娃娃明知陳生無專業照雇能力,仍接受照雇,也應負部份責任.

3.教育當局的責任無可推卸,無庸置疑.從學校起至教育局,市府,教育部...

4.陳生所負的責任,是因1.3項缺失而來(假使沒有缺失,自會掛除陳生的幫助),也應轉嫁給顏父母及學校.


此外判決與人民的落差太大,之中環節必有一端出錯.否則當全民覺悟無情的法律後,還會有溫暖的相亙幫助嗎?弱勢族群能因此獲利嗎?司改會的說法(註一)在現有法條上,只是在救贖立院所定不週全的法律而已.

玻璃娃娃關懷協會:幫助玻璃娃 意外不究責(註二)才是修法的方向,也是真正在替玻璃娃娃謀福利.否則誰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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