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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企業受益人揭露與緬甸等級嗎?

發表:Simon 2018-04-20 14:52:33 閱覽數:3986 (IP: ) T 6103_R 0 引 用

「維持現狀」政府,

相關部會持續讓統計資訊隱匿真相,圖利中國,

對於國安危機麻木不仁,

才是原因吧

推卸給企業界純屬欺騙, 經濟部 法務部 財政部 金管會都在裝傻

回應:Simon 2018-04-20 15:01:51 (IP: ) T 6103_R 1 引 用

透明條款欠透明 台洗錢評鑑恐難過關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93967



2018-04-20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今年十一月我國將面臨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三輪評鑑,因此公司法修法納入「透明條款」,規定公司應提出實質受益人備查,但因企業界反對,院版草案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僅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未到最終受益人;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警告,若年底洗錢防制評鑑未通過,台灣的國家金流將受嚴密檢視,受影響最大是金融業,再來是中小企業,也會大幅影響外資投資意願。

學者︰影響外資投資意願
依行政院版草案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建置之資訊平台,實質受益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十%股東;也就是僅規定「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且加上但書「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預計將僅適用國營事業及部分外商子公司等。

國外慣例揭露至最終受益人
立委黃國昌昨質疑,因國外慣例是揭露到第二層、第三層甚至最終受益人,目前院版是「硬著頭皮往前衝」,後果堪慮,已有台籍評鑑委員明確透露,以此條件將無法通過評鑑,將對台產業造成龐大衝擊。立委莊瑞雄也說,台灣評鑑若未通過,原本企業民眾匯錢到國外只要一、兩天,會變成兩、三個禮拜。

經濟部與法務部坦言,公司法修法版本的確與國際揭露規定不同。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說,因考量國內企業須有逐步改進空間,一次到位操作會有困難,法務部盡全力準備評鑑,但相關法律規定也希望能確實執行。

法務部透露,台灣二○○七年被列一般追蹤名單,二○一一年又被降等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相同;若今年未通過評鑑,資金匯出入將大受影響、金融機構海外業務受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也將受嚴格審查。


回應:Simon 2018-04-20 15:11:04 (IP: ) T 6103_R 2 引 用

。。。但因企業界反對,院版草案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僅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


。。。經濟部與法務部坦言,公司法修法版本的確與國際揭露規定不同。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說,因考量國內企業須有逐步改進空間,一次到位操作會有困難,法務部盡全力準備評鑑,但相關法律規定也希望能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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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裙帶官僚這一群, 都還在騙!

合併報表實施十幾年了,公司結構從子公司 孫公司一層層下去, 都很清楚, 企業界早已很熟悉 運行多年, 是政府官員自己多年混蛋顢頇,
從這次美國鋼品關稅豁免必須先檢查 含中成分(china content), 「才」發現完全沒有; 中國投資統計自欺欺人幾十年,



現在的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報告, 合併報表( consolidated report) 已經行之有年,2005年起上市櫃公司需發布合併半年報。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公司自2006年起需發布合併半年報。投資控股公司自2005年7月起,應公開各季之合併財務報告。 http://www.tej.com.tw/webtej/doc/fin/wnh3.htm 揭露最終受益人何難之有? 財務報告都已經明文規定如此, 為何法務部跟財經部會誤導行政院, 還試圖把黑鍋丟給企業界呢?

中國蛀蟲的維持現狀, 就是讓台灣停留在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相同層級。



回應:Simon 2018-04-20 15:12:36 (IP: ) T 6103_R 3 引 用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1662


統計黑洞 潛藏於政府的國安危機
2018-04-12 06:00

◎ 黃天麟

三月八日美國啟動二三二國家安全條款,對各國進口鋼鐵及鋁製品課徵懲罰性關稅,但也給各國爭取豁免的機會,加拿大、墨西哥、歐盟等國獲得暫時豁免,我國亦派員赴美爭取。據報,美方要求我方提出輸美鋼品之「含中成分」,但因政府無此統計,只好掃興而歸。亡羊補牢,日前賴揆要求經濟部等相關部會釐清台灣鋼品及各種產業供應鏈的「含中成分」。

未料,賴揆的指示引來藍媒、深喉嚨名嘴的嚴厲批評,指責賴揆只會將失敗推給中國因素。問題是,為何藍媒、藍官反對賴揆「全面檢視」台灣產品的「含中成分」?

請國人多關心這一看似小小的爭議,其實就是我國十餘年來經濟動能日衰淪落至「二十二K悶經濟」的重大因素。或許國人不敢相信,不但我國無產品「含中成分」分析,還欠缺以下經建所必備不能沒有的統計。

一、沒有台商投資中國的統計。現在公布的只是投審會審查核准的金額,但此數目離實際投資金額甚遠,以此錯誤的數字來規劃、預測國家經濟,當然會「走樣」。馬政府的六三三就是從完全錯誤的統計數字編出來的誤國誤民經建目標。

台商投資中國的實際金額難查嗎?有無決心而已。二○○五年美國國會「美中經濟安全委員會」委外調查台灣投資中國之實況,結果是,至二○○五年初台灣投資中國總金額約占中國所接納的外國直接投資金額(FDI)的一半,即約二八一○億美元,與投審會的四五四億美元有天壤之差。美國能,台灣何以不能?政府官員的意識形態應是關鍵因素。

二、政府至今亦無上市櫃公司「含中成分」之統計與分析。如鴻海年達四兆的營業額,多少來自台灣,中國所佔比例多少,國人至今仍在五里霧中。約八十%的上市櫃公司都投資中國,其在中國之營業額有多少?這些是會計的最基本資料,經濟部、金管會都付之闕如,亦未要求上市櫃公司據實公告揭示。如何管理,如何經建令人質疑。

三、長期居住中國的台幹及家屬有多少亦無正確統計。七十萬?百萬?或兩百萬?(註:據中國二○一○年普查,定居的台灣人民兩百萬人)其數目之多少影響到國內消費及國內投資。其實以當今電腦技術,其查核易如反掌,能與不能只是要與不要而已。

兩岸交流三十年,但交流的基本統計,老藍男所把持的政府不做就是不做。美中貿易戰開打,被問台灣輸美的含中量多少,我方啞口無言,暴露出過去政府拚經濟之虛偽與無厘頭。這是嚴重的國安問題,政府急需在近期內予以匡正。

(作者為國策顧問,曾任第一銀行總經理、董事長)

回應:Simon 2018-04-20 15:13:59 (IP: ) T 6103_R 4 引 用




釐清台製品「含中成分」 今起自中輸入鋼品要先核准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385889


2018-04-04 08:4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想要避開美中貿易戰,爭取輸美鋼品關稅豁免,賴揆日前要求將台灣製品中「含中成分」釐清,據報導,台灣鋼鐵公會已緊急通知國內220家會員廠商,未來自中國進口的鋼胚、長條、板材、不銹鋼及鋼管等五大類產品,都需取得輸入許可才准進口。

《工商時報》報導,鋼鐵公會總幹事沈錦全表示,只要台灣廠商能夠釐清輸美產品中,並沒有採用中國原料,就可避開關稅。

也因為這項管制措施,包括中鋼、中鴻、燁聯及唐榮等上游相關鋼廠,都可望因游廠商就近採購而受惠;中鋼董事長翁朝棟更建議,若是中鋼無法供應及中下游廠商沒有就近採購者,也可以自日本及韓國等地進口補充,不受輸入許可限制,已有數家下游鋼廠表示,轉向日、韓採購,以補充料原。


回應:Simon 2018-04-20 15:18:22 (IP: ) T 6103_R 5 引 用


行政院草案版 「 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僅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

恰巧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外來投資來源國統計ㄧ樣,
中國原本2000年~2003(?)都是採用國際上通用 最終受益人(final beneficiary)來源國統計,

但是, 因為臺灣來源太多, 怕影響台灣政府緊縮, 改變統計分類方式
現在看到中國的外資來源國統計都是「香港 維京 開曼 盧森堡 薩摩亞...」 都是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 避免實際反映台灣對中國投資之巨大,

這 也為什麼 二○○五年初台灣投資中國總金額約占中國所接納的外國直接投資金額(FDI)的一半,即約二八一○億美元,中華民國經濟部投審會闕只有四五四億美元 差五倍以上。

回應:Simon 2018-04-20 15:23:23 (IP: ) T 6103_R 6 引 用

中華民國經濟部投審會的對外投資金額認列方式是:

「經投審會核准, 由台灣直接匯出投資的金額。」

合法漏列的項目就一大堆了, 從背書保證境外融資 貿易融資 境外公司轉匯, 交叉投資......

明明合併報表現成, 包括中國子公司 孫公司...., 顯然中華民國官員故意縱放, 這就是 china factor 政府部門的中國白蟻

回應:Simon 2018-04-20 15:24:55 (IP: ) T 6103_R 7 引 用

從 WTO 入會談判起家的國際貿易法專家 蔡英文總統,

會不知道這些事情嗎?

縱容 護短 懈怠, 先只能這樣說

回應:Simon 2018-04-20 15:26:13 (IP: ) T 6103_R 8 引 用

http://img.project.fdi.gov.cn//21/1800000121/File/201710/201710130912590697961.pdf


對中國投資前 15大來源

回應:Simon 2018-04-20 16:11:31 (IP: ) T 6103_R 9 引 用


中資滲透的企業, 不想被揭露是必然的

法務部需要因此延後實施 最終受益人揭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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