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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立委脫下黃世銘檢察總長守法的假面具

發表:竹根 2013-09-26 17:41:07 閱覽數:14795 (IP: ) T 4136_R 0 引 用
執法者自以為是法律的操作者,可以不顧立法精神,認為設限法律沒有規定,就可以便宜行事?

劉櫂豪立委為黃世銘檢察總長、特偵組及台灣全國人民上了一堂漂亮的法律課。

回應:竹根 2013-09-26 17:51:07 (IP: ) T 4136_R 1 引 用

回應:轉貼 2013-09-26 18:11:26 (IP: ) T 4136_R 2 引 用
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譯文 (上) 鎮宇 楊

劉: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貢獻,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幾個問題。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合法。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規定,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權力。

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那你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總長,你給我明確回答­,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回應:轉貼 2013-09-26 18:12:43 (IP: ) T 4136_R 3 引 用
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譯文 (下) 鎮宇 楊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劉:總長,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特偵­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時,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劉: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回應:Yuchin 2013-09-26 22:15:53 (IP: ) T 4136_R 4 引 用
人民納稅的錢,給這樣的立委,終於有值得的感覺!

回應:Yuchin 2013-09-26 22:19:25 (IP: ) T 4136_R 5 引 用
不過馬狗四人幫,痞子痞到底;無恥至極。
只能讓馬狗一群的無恥攤在陽光下,人民看得更清楚。

不下台的還是不下台!

無恥的馬9趴!

回應:Yuchin 2013-09-26 22:19:25 (IP: ) T 4136_R 6 引 用
不過馬狗四人幫,痞子痞到底;無恥至極。
只能讓馬狗一群的無恥攤在陽光下,人民看得更清楚。

不下台的還是不下台!

無恥的馬9趴!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3-09-26 23:21:26 (IP: ) T 4136_R 7 引 用
曾經擔任過法官的劉櫂豪立委不愧是政大法律系科班出身,本職學能果然強悍犀利,打得馬娘及聯哈報吹捧澎風的【私法鐵漢】頓時消風破功!

orz+19748

回應:討海人 2013-09-26 23:38:26 (IP: ) T 4136_R 8 引 用
台湾的前途~~~~

我終於看到一線希望!!!!!!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3-09-27 00:09:38 (IP: ) T 4136_R 9 引 用
9T 4136,2>>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沒有法律規定或授權就不能做!【私法鐵漢】連國小學生就明白的法律優位原則、高中公民課教過的法律保留原則都不清楚嗎?抑或是僅憑自己主觀好惡恣意妄為、隨意惡搞?馬娘不是動不動就虛矯偽善地說啥【依法行政】?原來是【依自己的想法行政】啊!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回應:討海人 2013-09-27 00:27:52 (IP: ) T 4136_R 10 引 用
可愛い高中生晩安~~

這是一堂非常有意義的公民課、但是代価太高!想想看、這堂課化了多少納税人

的$$$$、断送多少人命????????????

老天有眼、台湾有希望!!!!!!!!!!!!!!

回應:Yuchin 2013-09-27 00:40:05 (IP: ) T 4136_R 11 引 用
劉櫂豪說,「我們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是正義的化身,我們盡可能追求正義,但我們不是正義之神。」這段質詢影片,引起網友熱烈轉載,「很棒的一段質詢演說」、「完全洗臉制霸」、「總長雞嘴變鴨嘴」,還有網友說,「檢察總長,如果有裝測謊機,心跳一定很快」。
____________

精彩
+1974748

回應:濁水溪畔的高中生 2013-09-27 00:44:08 (IP: ) T 4136_R 12 引 用
T 4136,10>>這是一堂非常有意義的公民課、但是代価太高!
========================================

討海人前輩,米國早安!

為了讓大多數的人(9.2%除外)認清馬戲團的顢頇愚蠢、無法無天,代價真的太高了!

經濟停滯,薪資倒退……,唯一成長的是【痛苦指數】!幹!

歹勢,時候不早,先下線,晚安!

回應:討海人 2013-09-27 00:49:48 (IP: ) T 4136_R 13 引 用
感謝竹根老大人、Yuchin阿妹&可愛い高中生、大家一起来転貼這堂課!!!!

>>為了讓大多數的人(9.2%除外)認清馬戲團的顢頇愚蠢、無法無天,代價真的太高了!經濟停滯,薪資倒退……,唯一成

回應:討海人 2013-09-27 00:54:41 (IP: ) T 4136_R 14 引 用
>>人虱:「黃世銘安呢有死冇!」

套一句<石頭>大大的名言! Kikiki~~~

石頭大へ里賀!!!!!!!!!!!!!!!

回應:泰伯 2013-09-27 01:05:23 (IP: ) T 4136_R 15 引 用
法律會被黃世銘這個混蛋搞成這樣,源頭還是馬狗。

689萬個呆子不知有多少覺醒。

回應:討海人 2013-09-27 01:44:52 (IP: ) T 4136_R 16 引 用
>>689萬個呆子不知有多少覺醒。

泰伯前輩、既得利益還是優先考慮的~~這是黨産的偉大!

回應:討海人 2013-09-27 02:02:05 (IP: ) T 4136_R 17 引 用
Yuchin阿妹午安~

心頭烏茲幾天了、総算有位劉立委来替天行道!!

民進党不是没人才呀!!

劉立委、明日之星!+19748~~~~~~

回應:天涯台客 2013-09-27 02:36:38 (IP: ) T 4136_R 18 引 用
當年以5,000多票輸掉台東縣長的選舉,是禍是福?真的很難講。

像劉櫂豪立委的這種質詢水平,

絕非像刮打女性立委一個巴掌的英雄氣愾所能比擬。

回應:X Ma 2013-09-27 04:41:08 (IP: ) T 4136_R 19 引 用
劉立委戳它恣意妄為、隨意惡搞,大家亁爽兩天;

狗集團繼續頑冥不化、依然故我,草民徒呼奈何?

回應:wawick 2013-09-28 01:41:44 (IP: ) T 4136_R 20 引 用
he is thinking... oh yeah... "shut up, i also have your recording..... talk all you 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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