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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作者金恆煒)

發表:竹根轉貼 2007-06-17 16:17:41 閱覽數:8395 (IP: ) T 2336_R 0 引 用
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

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大家要緊記這個名字,重要!)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不只是開了法律的玩笑,也開了民主的玩笑。一旦黃宏欽的判決成立,基本上就是否決所有的民主選舉;以後任何投票結果都可以不算,都可以翻盤,因為黃宏欽們可以不問森嚴法條而能在法之外造法,從而達到「黨同伐異」的政治效應。

這就是為什麼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看不下去,會破天荒的在判決書之後檢附「不同意見書」,直接的反戈一擊;不止讓黃宏欽臉上無光,更是剝除黃宏欽莊嚴法衣而露出赤裸裸的本色,呈現台灣司法的奇觀。

黃宏欽判決書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個法條以往從未被援引過,而黃宏欽獨具隻眼,真的是用心良苦。難怪中國國民黨及其候選人黃俊英及其律師及其陣營的「聯合中國」兩報會感恩戴德到將黃宏欽視為「大恩人」。(《聯合報》社論用語)

然而,以法論法,黃宏欽是枉法以從,因為黃斷章取義。第一○三條明文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換句話說,陳菊所為的「非法行為」必須與「強暴、脅迫」同等級才算違法,還必須滿足「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的要件。陳菊陣營揭發走路工事件不僅屬實,(已判決)而且一如古振暉法官所說:「不能等同『非法方法』」。換句話說,黃宏欽的絞人索套不進陳菊的頭頸。

更重要的是,黃宏欽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德國法學大師Franz Neuman指出:「所有法律概念只限制行為而不塑造行為,這項法律特徵是為公民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而黃宏欽私心自用的「塑造」所謂「非法行為」,就是剝奪了公民保障。更且,民主制度的選舉充滿了「負面文宣」而無「法」可處,原因在此。以美國為例,從華盛頓參選開始到今天,「負面文宣」是美國二百年累積的「古老傳統」,儘管引人訾議、痛恨,卻不能用法律處置。難道美國法官比黃宏欽笨?若而黃宏欽的判決成立,那麼美國的選舉「行不得也」,民主也就云亡了。

黃宏欽扼殺的不止是陳菊,也是台灣的民主選舉,這才是嚴重的地方。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2.htm

回應:竹根轉貼 2007-06-17 16:19:29 (IP: ) T 2336_R 1 引 用
受命法官古振暉獨排眾議 質疑判決適法性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五日電)高雄市長選舉訴訟判決書合議庭受命法官古振暉寫下六頁的不同意見書質疑審判長黃宏欽判決適法性,但因合議庭採合議審理制,古振暉此舉獨排眾議,也難以改變高雄市長陳菊敗訴結果。

古振暉不同意見書其內容大致上有三點質疑了審判長黃宏欽據以裁判陳菊當選無效的論點,第一,原告黃俊英若無法證明陳菊的告發有真實惡意,就不該認定這是誹謗行為或非法方法。

其次,陳菊陣營負面選舉手法最多違反選務機關所定的競選時間限制,國民的平等投票機會並沒有喪失,並未違反任何選舉的根本原則。

再則,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藉由媒體揭露對手的違法行為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完全加以禁止勢必侵害言論自由的保障。

古振暉認為,合議庭將違規的負面選舉手法提升至刑事不法的程度或宣告當選無效,對候選人言論的保障及廣大選舉人的選舉權行使,應非妥適。且本件尚難證明陳菊共謀參與「走路工」選舉伎倆,不應與競選團隊同擔違反選罷法罪責。 960615

回應:竹根轉貼 2007-06-17 16:22:22 (IP: ) T 2336_R 2 引 用

陳菊:舉發賄選竟判違法 上訴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6/16 04:39 記者: 李義/高雄報導

「這不是最後的審判」、「我是合法的市長,市政會繼續推動,對市民的承諾一定做到。」高雄市長陳菊十五日晚間在市府舉行記者會沈重地指出,法官用顏色與政治立場決定了這場官司,一審是輕率違法的判決,為了台灣民主的價值,她將上訴到底。

稍早,陳菊透過新聞處長蕭裕正發表「一個輕率違法的判決,輸掉了整個台灣的民主」聲明,強烈指責判決毫無公義可言。稍晚則決定親自出面表達她複雜沈痛的心情。

暗指司法史上最黑暗一天

她說,買票陣營贏得官司,清白辛苦參選者卻被法官糟踏,「不願說這是台灣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及司法不公,但歷史會審判我們。」

對於賄選走路工事件當事人輸了選舉,陳菊認為是應該的,因為要讓市民與全國同胞知道舉發賄選是公民應有的責任。她說,司法要再努力加油,但尚未絕望,要讓市民知道她是合法的市長,一定會繼續打官司,努力爭取最後的公道。

陳菊說,一路走來所受的挫折與打擊愈大就愈堅強,不會因司法判決不公而退縮畏懼。她強調,「我是合法的市長,選舉官司會奮戰到底,市政會繼續推動,對市民的承諾一定會做到。」她深信一百五十多萬市民睜眼看著這場官司,「這不是最後的審判」,她呼籲市民、台灣人民與她一起見證歷史一起打拚,支持市府團隊,一審判決只是過程,她期待著真正的公道。

她痛批法官以顏色與政治立場決定這場官司,從判決中可看出違反法理常理,有違人民基本的是非標準與期待。「一個法官的違法判決,無法代表整個台灣的司法界。」

重新驗票後反而增加57票

她表示,選舉經過全面驗票,她個人領先的票數反而增加了五十七票,從頭到尾,原告國民黨陣營無法提出有作票的積極證據,遑論並沒有任何足以影響到選舉結果的事證,結果竟然仍被判定當選無效。一個法官的輕率決定,否決了一百五十萬高雄人的民主選擇,這是何等的荒謬!台灣的民主價值遭受無情的摧殘,這是何等的痛心?

她表示,走路工事件,檢察官已經正式起訴,證明國民黨陣營確實有發放走路工涉及賄選,其陣營記者會為針對犯罪告發行為,並不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而且事後也證實真有賄選的事實,這樣正當的舉發行為,竟然被黃宏欽法官認為是選罷法規定的「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實無法說服社會。

「難道在非選舉活動期間,發現賄選的事實,就不能舉發嗎?難道,法律對於賄選犯罪真的能夠容許存在假期嗎?」陳菊強調,面對這樣的司法判決,她上訴到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15/4/fx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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