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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問題不可掉以輕心

發表:gagaman 2006-11-24 16:37:41 閱覽數:35589 (IP: ) T 2127_R 0 引 用
合法軟體太貴 企業可租用不買斷 減輕版權負擔
2006-11-24 15:07/戴瑞芬

聲寶集團被檢舉查獲使用盜版商業軟體,引發軒然大波,大公司為了減少成本支出也會盜版!其實商業軟體版權並不便宜,即使是大企業也認為是沉重負擔,不過有的企業轉而以「租用」方式,不用買斷,可以避免一次付大筆權利金的壓力。
(戴瑞芬報導)

聲寶公司被發現使用盜版,是來自軟體廠商檢舉,其實,以往也有企業使用盜版被舉發的,很多是來自內部員工檢舉,因為檢舉盜版有高額獎金,大企業只要貪圖盜版小利,往往被檢局查獲後栽了大跟頭!

合法軟體授權費本來就不便宜,尤其公司使用的商業軟體就更貴,一套往往五十萬以上,對企業支出是一筆沉重負擔。

不過,有的企業不想負擔龐大授權金的話,可以不用買斷,選擇以租用方式,不用一次攤提,就可以減輕財務壓力。

聲寶公司這次被舉發是因為以購買舊版軟體名目,實際上安裝使用新版軟體,但軟體公司道高一尺,循線追查很輕易就發現問題。

由於法律明文規定盜版是違法,並沒有模糊地帶,因此公司企業除了使用正版軟體外,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巧,也最好不要再以身試法。

http://news.pchome.com.tw/life/bcc/20061124/
index-20061124150740210123.html許

回應:泰伯 2006-11-25 14:27:15 (IP: ) T 2127_R 1 引 用
談到盜版實在是傷感情......

回應:gagaman 2007-03-17 16:11:40 (IP: ) T 2127_R 2 引 用
03/17/07 15:31:52
論壇網站非法下載侵權 保智警察查獲法辦

(中央社記者黃旭生、孫承武台北十七日電)蘇姓男子負責網管的「橋靈王的橋藝論壇」網站,涉嫌提供網友免費非法下載院線電影、音樂,已觸犯著作權法。警政署保智大隊高雄分隊接獲檢舉,在IFPI等民間團體協助下,循線逮捕蘇某到案,全案訊後今天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回應:gagaman 2007-04-22 16:06:42 (IP: ) T 2127_R 3 引 用
部落格侵權/保智大隊:目前被檢舉對象以數百首大戶為主

〔記者陳曉藍/專題報導〕針對部落格與論壇放置侵權MP3,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保智大隊)表示,近半年來的確有增加的趨勢,以目前的案件來看,權利人(指IFPI)檢舉的對象,幾乎都是放置「數百首」以上的「大戶」。

保智大隊指出,近半年來接獲IFPI報案,協助查緝在部落格與論壇分享無版權MP3音樂的案件的確有明顯增加,警方不願推測是否因為數個大型P2P軟體走向合法的緣故,僅表示,可能是部落格當紅,吸引網友以這樣的方式分享。

以近半年案件來說,被檢舉的網友大多都是分享高達500首以上的「大戶」,還沒有看到因為幾首歌曲而被查緝,但是警方強調,殺一個人,跟殺100個人的罪是一樣的,使用者不能心存僥倖的心態。

保智大隊私下表示,一般狀況而言論壇破獲難度要高於部落格,警方只要向平台業者調閱登入登出的IP資料,進行比對後,向ISP業者調出使用者資料,即可確定個人資訊與上網位置,再去使用者家中搜索。

由於論壇是盜版的溫床,權利人也會加強這類型網站的巡邏,論壇大部分都是跟主機商租虛擬空間或使用自己的電腦當伺服器,會員發表的文章內容關於音樂歌曲的網路連結雖然是會員自行上傳,或是網路上公開的資訊轉貼而來,平台提供者依然構成了侵權的嫌疑,因此仍然依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移送法辦,所以不管是上傳的會員或是論壇的站主,都有法律責任。
http://www.ettoday.com/2007/04/22/339-2075906.htm

回應:gagaman 2007-05-12 19:52:01 (IP: ) T 2127_R 4 引 用
部落格貼歌違法!高職生判刑5月 TVBS╱李御榮 2007-05-12 12:11

原本單純分享音樂,卻被控侵權,遭判刑,孫同學是國內首例,他到現在還是覺得「有那麼嚴重嗎?」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去年12月,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400首國內外流行歌,報警處理,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

只是,這樣的分享動作,網路上非常普遍,以孫同學張貼音樂的無名小站來說,隨便以關鍵字「音樂」搜尋,就能找到一堆「歌曲分享」,連YAHOO奇摩的部落格,也到處都是轉載來的音樂和MV。

如果說,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實在讓民眾,摸不著頭緒。
http://news.yam.com/tvbs/society/200705/20070512255409.html

回應:gagaman 2007-06-15 01:45:51 (IP: ) T 2127_R 5 引 用
為防範不肖業者利用網路平台,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影檔案,並獲取利益、侵害著作權人權益,立法院14日三讀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規範提供點對點(Peer to Peer)下載服務的網路平台,未來只要涉及侵權、受有利益,業者將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限期 1個月內改正,若屆期不改,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修法增列規定,有下列情形均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的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值得注意的是,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傳輸他人著作的軟體或技術,則排除在上述規範以外,比如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網路新聞台、拍賣、網上碟、部落格、家族及相簿等。

回應:竹根 2007-06-15 20:46:05 (IP: ) T 2127_R 6 引 用
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台北分隊的現場蒐證下,發現該女性雜誌出版公司營運使用的60多部電腦中,非法重製安裝了多套未經授權Adobe軟體如 Acrobat、Photoshop、Illustrator、奧多比麥肯邏軟體如Flash、Dreamweaver與微軟公司的Windows、 Office等相關軟體,預估侵權金額超過新台幣7百萬元。因該公司無法當場提出足夠之軟體授權文件,經調查人員初步核對後,發現授權數量與安裝數量明顯不符,顯示該公司涉嫌觸犯非法重製軟體的著作權法相關法令。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檢調人員表示,雖然該企業現場人員表示並非蓄意使用盜版軟體,但因合法授權證明不足,有非法重製使用侵權軟體之嫌疑,該公司必須接受更進一步的偵訊調查。

BSA提醒企業主,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非法重製軟體侵犯著作權,法院可以判決侵權人每套軟體最高100萬元的民事賠償金額,同時也必須補齊原本不足的軟體套數。國內已有相關的案例,判定侵權者必須付出千萬賠償金,同時企業主也同時承擔刑事責任。
http://www.ettoday.com/2007/06/14/138-2111775.htm

回應:gagaman 2007-10-02 19:47:17 (IP: ) T 2127_R 7 引 用
伴唱業者「賞金獵人」 蒐證求償 TVBS╱施協源 張子銘 2007-10-02 18:59

大唐影音業者羅安:「像詹雅雯這一片CD,取得要500萬10首歌代理權,然後這個袁小迪這一張,詞曲買斷差不多要650萬。」

攤開唱片CD,代理商細數版權費用,10張唱片至少要5、6千萬,因應盜版猖獗,代理商在全省派出所謂的賞金獵人,向違法使用的業者取締保護自身利益。大唐影音業者羅安:「賞金獵人基本法律觀念要有,公司取得授權的曲目要熟悉,對每家廠牌點歌機投幣式,都要很了解。」

賞金獵人不只專業知識,蒐證設備也要齊全,隨身攜帶相機、錄影機,以及這張伴唱公司的刑事委任狀,光是這三樣,就堪稱是職業級。羅安:「這是主唱,這是作詞、作曲名字,取得這個證據後,拍下大唐國際整個唱完一遍,錄下來(蒐證)就OK了。」大唐影音法務人員:「和解金額10萬元的話,獵人和法務人員對拆。」

賞金獵人利潤高,一個月下來收入幾十萬不成問題,也因此只要哪裡有盜版,賞金獵人就在哪出現,據了解違法業者一旦被抓,有2種方法解決,一是支付12到15萬元的和解金,另一個是吃上違反著作權官司,不過罰金高達75萬,兩者之間足足相差60萬,雖然違法業者普遍認為,賞金獵人的做法是勒索,但法界人士說,違法業者侵權在先,賞金獵人也有試圖和解,一旦談不攏,當然只能請來警方處理。

http://news.yam.com/tvbs/life/200710/20071002812632.html

回應:gagaman 2007-10-07 11:39:04 (IP: ) T 2127_R 8 引 用
中國時報 2007.10.06 
非法下載歌曲 賠726萬
閻紀宇/綜合五日外電報導

 習慣從網際網路非法下載並分享有版權音樂的人要注意了,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IAA)4日打贏一場侵犯版權官司,明尼蘇達州一名從網際網路非法下載並分享歌曲的婦人,須賠償唱片業者22萬2000美元(約新台幣726萬元)。

 明尼蘇達州聯邦地區法院的陪審團昨天判決,現年30歲的潔米.湯瑪絲使用「Kazaa」點對點(P2P)檔案傳輸軟體,非法下載並分享24首有版權的歌曲,每一首罰款9250美元。湯瑪絲至今堅決否認自己有Kazaa的帳號,本案仍可上訴。

 RIAA代表全球最大的幾家唱片公司如新力博德曼、華納、環球、科藝百代,從2003年8月開始針對音樂非法下載者開刀,4年來總共將2萬6000多人送上法庭,處理方式幾乎全都是庭外和解,讓被告繳交數千美元罰款脫身。

 湯瑪絲是單親媽媽,經濟狀況並不寬裕,卻決定要將官司打到水落石出。可是她雖然矢口否認涉案,但RIAA委請的「SafeNet」公司查出,她以「tereastarr」之名註冊使用Kazaa,總共非法下載1702首歌曲,不過本案只審理其中24首。湯瑪絲的hotmail電子郵件帳號也是以「tereastarr」開頭,她雖然辯稱是遭人誤用,但陪審團顯然並未採信。

 RIAA主席雪曼表示,非法下載已成為家常便飯,美國每個月有大約780萬人使用Kazaa之類的軟體抓檔案,協會希望本案能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嚇阻讓唱片業者損失不貲的歪風。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
0,4521,110504+112007100600457,00.html

回應:竹根 2007-10-14 21:50:42 (IP: ) T 2127_R 9 引 用
部落格音樂傳輸 涉侵權 ╱記者劉星君/台北報導 2007-10-14 14:27

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部落格成為許多年輕人發表作品的新媒介,不過,由於不少部落格為增加其點閱率,除了文字創作外,還搭配影音效果或下載影音服務,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傳輸中,不知不覺就觸法了。

警方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部落格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警方並發現,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設背景音樂 也觸法

警方說,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雖屬「不告不理」,但實務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IFPI),會提供資料給警方,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另外,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一般部落格使用者,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其實也已觸法。

可處3年以下、75萬罰金

保智大隊指出,公開傳輸行為是指,不論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為公開傳輸,即構成違法。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在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在部落格內放相簿、寫網誌不夠吸引人,有些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MV線上觀賞等,讓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瀏覽人次,也藉機炫耀自己的能力。

保智大隊說,一般民眾認為,「重製、下載」才算侵權,但卻不了解只要有「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的行為,都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播送。

http://news.yam.com/udn/computer/200710/20071014857826.html

回應:gagaman 2007-10-28 01:40:38 (IP: ) T 2127_R 10 引 用
廠商遭警方查緝 BSA籲企業正視軟體著作權

2007/10/25 20:00:27
(中央社記者蔡素蓉台北二十五日電)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表示,一家位於桃園跨國型電子企業因涉嫌使用盜版軟體,昨天遭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查緝,估計侵權金額逾新台幣三千萬元。BSA呼籲企業應正視軟體著作權問題,上班族更應採取自保行動,勿成為共犯。
http://www.xmart.tw/FORMOSA/reply.php?TopicID=2127&page=1

回應:gagaman 2007-11-08 16:29:45 (IP: ) T 2127_R 11 引 用
xt:Commerce 漢語版 之散佈問題

TWPUG 討論區中, xt:Commerce 之中文化作者 xtc_sun 為 xt:Commerce 漢語版 之散佈問題,而與 TWPUG 之管理者 kiang 交涉,要求 kiang 移除其置於 TWPUG 主機之軟體散佈連結。交涉內容詳見 xt:Commerce 漢語版正式釋出。 xtc_sun 之理由有兩點: 一、xt:Commerce 商標;二、提供使用者取得最新最完整的版本。但以法律觀點觀之,xtc_sun 對 kiang 交涉之內容,有違 GPL 精神。法律觀點有三:

1. 以 GPL 授權散佈的軟體,根據 GPL 的條文內容, xtc_sun 不得額外要求禁止 kiang 散佈其合法取得的軟體。就此案例, kiang 係自 xtc_sun 公佈之公開連結中取得軟體,並非以非法手段如入侵、竊取帳號等手段取得。

2. kiang 並未不當利用 xt:Commerce 之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

3. kiang 提供之下載頁面所引文字之內容不屬 xt:Commerce 軟體之一部份,係 xtc_sun 為介紹 xt:Commerce 所創作之著作。 kiang 應移除或加上明確的引用標示。

雖然 xtc_sun 之立意良好,但根據 GPL 之內容, xtc_sun 不得禁止 kiang 另行散佈軟體。再者, GPL 允許自由散佈軟體之目的,在使軟體取得之途徑不受任何限制。 kiang 於其他儲存空間中儲放並散佈,可令使用者取得軟體之途徑不受主機、網路故障中斷等原因限制,此為 GPL 所鼓勵之行為。據 xtc_sun 之用意,則 xt:Commerce 應透過 CVS/SVN 之類的匿名提取服務,以提供使用者最新之程式碼版本,而非禁止他人散佈。

文章來源:石頭閒語

回應:gagaman 2009-04-09 13:13:07 (IP: ) T 2127_R 12 引 用
非法下載音樂電影 警告三次停權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4/09 04:09

ISP業者若告知 可免責

〔記者施曉光、王憶紅、劉力仁、陳宣瑜/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賦予ISP業者「避風港」機制,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草案也增訂所謂「三振條款」,只要網路使用者出現三次侵權行為(ISP業者應在每次侵權時告知),ISP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著作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業者私下表示,這個規範應該是針對電影、音樂下載業者,但一般網路使用者則須注意,下載音樂、電影後,不要再放在部落格,避免遭到舉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9/78/1hinp.html

回應:人參苦短 2009-04-09 15:02:05 (IP: ) T 2127_R 13 引 用
》》》非法下載音樂電影 警告三次停權

不是【非法下載】,是【非法使用】才比較正確

就是說,下載後人家的東東,不能胡亂使用的意思

當然,若不當使用,還需要版權所有人來告發

侵權行為是是不告不理的吧

回應:gagaman 2011-10-27 19:51:34 (IP: ) T 2127_R 14 引 用
〈獨家〉侵權!錄影算「重製」 PO網觸法處3年 TVBS/ 2011/10/27

電影院派出服務員,在送餐途中,明查暗訪,看看有沒有民眾違法,拿攝影機偷錄大銀幕,但業者也知道根本防不住智慧型手機。律師說,不只在電影院裡面偷錄違法,就連演唱會拿手機起來錄影,已經算是重製。只要業者提告,民眾就會吃上官司。

台下鎂光燈閃個不停,江蕙和黃乙玲開放拍照,當然另當別論。律師鄭克盛:「如果你記錄是像這樣,把整段像這樣,整段長達10幾分鐘,或是一個完整的紀錄,這個部分構成侵權的疑慮就很多了。」

表演影片沒經過授權散佈在網路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銷售行為罰更重,最高可處5年。但就是有人想挑戰公權力,也讓電影院業者,小心謹慎,出奇招糾出不法民眾。
http://times.hinet.net/news/6390352

回應:gagaman 2014-08-31 19:26:51 (IP: ) T 2127_R 15 引 用
女用BT抓歌 被8家唱片公司提告 2014-08-31 18:11

檢方認為非供營利使用 緩起訴處分

張姓女子今年3月在網路論壇,透過「BT種子」用「Torent」程式下載「合輯2014-03-01kkbox2014華語單曲榜TOP100」。由於BT種子的下載方式屬於點對點分散式,因此當使用者下載盜版檔案時,也會公開傳輸盜版檔案,此舉違反著作權法,被8家唱片公司提出告訴。

張姓女子承認下載歌曲,但沒有營利用途,檢方考量她態度良好,沒有前科,且8家唱片公司也願意給予張姓女子緩起訴,最終作出緩起訴處分。不過依照「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規定,相關罪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屬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之罪,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9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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